一、醉酒的人犯罪是否能够减轻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不能够减轻。醉酒的人并不会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会减弱这种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能够得到控制的。所以其犯罪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过如果醉酒人属于病理性醉酒的,则犯罪能够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酒桌喝死人不喝酒的是否有责任
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但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喝酒后犯罪是否能够被减刑
犯罪不会因为喝酒被减刑,但是酒后犯罪如果符合减刑的条件的也能够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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