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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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怎样的

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怎样的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追讨债务

债务人死亡的如果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讨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的,则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了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追讨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追讨债务

债务人死亡的如果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讨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的,则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了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追讨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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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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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当初借了一笔钱出去,现在作为债务人的他准备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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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犹豫缺钱,想别人借款,签署了合同,合同上面写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请问一下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想清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提存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须发生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因。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对提存的法定原则作出明文 规定。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已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迟延责任,债务 人可将给付提存,这为罗马法以来得为提存的主要原因之一。
提存的标的物须是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的物且适于提存。该条件包括以下几层 含义:首先,由于提存涉及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和返还提存物,因此,提存的对象只能以物 体为限,如给付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按其性质则没有提存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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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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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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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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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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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下落不明;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申请标的物提存的的程序
(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三)审查。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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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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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吗?
[律师回复] 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一,毁损马颖秋律师解答,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你好,难以履行债务的、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标的物提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期间。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吗”这个问题、债权人分立,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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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意思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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