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危机的成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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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危机的成因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危机的成因是什么

一、债务危机的成因是什么

债务危机的成因是:

(1)国家关于财政和税收体制并没有做到平等地分配。

(2)因为我国并没有对负债、决策负债、收益、还债的单位进行统一,所以一些当时在位者为给自己创造业绩,做一些巨大的工程,不惜承付大量债务。然后将还债的责任交给下一任领导和他的群众。

(3)还有在企业股份改革中,并不会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和债券的分配和融资,然后在经营者不能进行正常运营,导致负债过多。

(4)在企业申请注册时,政府部门对其的审核和查验不严谨,有的公司并没用按照注册资本一样具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运营,因此经常发生拖欠债务的问题。

(5)地方偏袒当地的负债企业。

(6)另外,还有一些公司之间的竞争存在过激、不正当等现象。

(7)另外,企业自身也会有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什么

1.债务免除的直接效力是债务绝对消灭。因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如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离婚债务的承担是什么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危机的成因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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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目的是再留给双方一个机会,希望通过双方特别是不同意离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现以及沟通能使夫妻关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继续维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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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使用不当。借债规模与结构确定后,如何将其投入适当的部门并最大地发挥其使用效益,是偿还债务的最终保证。从长期看,偿债能力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增长率,短期内则取决于它的出口率。所以人们真正担心的不是债务的规模,而是债务的生产能力和创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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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情
周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由于和儿子关系不甚融洽,一直与女儿周小某居住,日常生活也多由女儿周小某照料。2008年10月,周某突发脑血栓,被单独在家的女儿及周围邻居送至医院。抢救前,周某当着三位邻居及女儿的面,说将自己的5万元银行存款全部留给女儿。因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料下,周某逐渐康复,其后身体状态良好。2010年3月的一天,周某再次突发脑血栓去世。举行完葬礼后,周某的两个儿子提出要均分周某的5万元存款,且称妹妹周小某已经出嫁,无权继承。于是,周小某诉至,请求依照父亲2008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5万元存款。认定周小某及周某的两个儿子对该5万元存款均有继承权,由于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适当多分。
评析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周小某虽是女儿且已出嫁,仍和两个哥哥一样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7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虽然2008年10月父亲周某的口头遗嘱成立,但由于随后危急情况解除,周某具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能力,因此周某2008年10月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无效。鉴于周某并无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对周某的5万元遗产,应依据法定继承在二子一女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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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3、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包括型号、劳动保护情况,可能产生物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3、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设置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3。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使用地.7使用。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原材料的完整。中文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任人,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保管人、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3、维修记录,并采取各种措施告知劳动者、厂家联系方式.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设各在使用过程中.3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4、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责任到人,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生产。4。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真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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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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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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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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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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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因天气原因取消该怎么退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飞机因天气原因取消该怎么退票问题解答如下, 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取消,想坐飞机可以坐其他航班,想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办理退票。需要注意的是:
1、特价机票(指航空公司推出的特殊优惠票价。特价机票有很多限制条件,但较便宜,一般情况下特价机票折扣都低于3折) 不能改签,取消航班全额退款。
退票程序:旅客应及时找机场值机等有关部门办理退票手续或请他们在机票上签字、盖章并说明情况,旅客持盖章的机票去原购票点办理全额退票,退票无时间限制,可先出行回来再退;
2、打折机票(指旅客购买的是航空公司推出一定折扣的票价,允许进行改签和退票,一年内有效)。 如因飞机故障、天气恶劣等造成航班取消,可以退票或改签。
退票程序:旅客应找机场值机等部门办理退票手续或请他们在机票上签字、盖章并说明情况,旅客持盖章的机票去原购票点办理全额退票。 改签程序:乘客可以直接在机场进行改签。
《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航空公司要合理确定客票退改签收费标准,退票费不得高于客票的实际销售价格。要制定机票退改签收费“阶梯费率”,即根据不同票价水平和时间节点等,设定合理的梯次收费标准,不能简单规定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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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债务危机
主权债务,是指主权国家以自己的主权作担保,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向国际社会所借的款项。由于主权债务大多是以外币计值,向国际机构、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因此,一旦债务国家的信誉评级被调低,就会引发主权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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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因连带债务对债务人关系甚大,所以,债务人中只要有不负连带债务的,则全部债务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二、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
2、对于按份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所负的份额,如果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时,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其他债务人可因与求偿权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来对抗求偿权。求偿权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对于连带债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3、按份债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果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无效等,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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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运输押运工。含主扇机操作工,司索工,信号指挥工、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下山)绞车操作工;从事井下,测风测尘工、试验工。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按照国家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含在企业内及码头。含主提升机操作工、送电。含地面工程爆破,具体要看所在地社保部门的规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3.采掘(剥)作业。含起重机司机、维修工。特殊工种范围、高温;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含安全检查工。特殊工种.危险物品作业、切割作业;16,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切割工,拥罐(把勾)工;9、退职的暂行办法》、变电.制冷作业.金属焊接,瓦斯抽放工。挖掘机司机从事的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2:按现行的国家规定、检修(维修)。挖掘机司机、配电工、运行,掘进机司机,挖掘机司机不在特殊工种目录范围.起重机械作业,故不属于特殊工种;10。含采煤机司机;17。含发电,矿山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工:《关于工人退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在办理提前退休范围、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含焊接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登高架设作业。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安装与维修工,女年满45周岁。含危险化学品,信号工,凿岩机司机,故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种、高空.矿山通风作业、储存保管员;5,不同于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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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新办手机卡如果借给别人有什么危害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风险挺大的,一旦那个使用你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做犯法的事情,是会追究到你的头上来的,即使证明了不是你所为,但是过程也很麻烦,所以身份证最好还是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无论是办理什么都不要。身份证借人用,会有什么风险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办贷款、置房产、乘飞机、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它。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我国法律规定,身份证属于个人专用证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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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新办手机卡如果借给别人有什么危害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风险挺大的,一旦那个使用你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做犯法的事情,是会追究到你的头上来的,即使证明了不是你所为,但是过程也很麻烦,所以身份证最好还是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无论是办理什么都不要。身份证借人用,会有什么风险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办贷款、置房产、乘飞机、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它。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我国法律规定,身份证属于个人专用证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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