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赠与是否是合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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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赠与是否是合法的

一、债务人的赠与是否是合法的

债务人的赠与是否合法视情况而定。

1、如果债务人没有出现债务违约,赠与财产不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并且赠与的财产是合法的,就是属于合法的行为。

2、如果债务人无偿赠与财产,赠与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赠与的行为不合法。

3、债务人赠与的财产并不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例如是共有的财产或者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时,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债务人对赠与的财产不享有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民法典中追加债务人是否合法

民法典对追加债务人是否合法追加债务人是否合法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所以追加债务人是合法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担保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所以受让人可以追加担保人,要求其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意思一致;

2、须有有效债权存在,如果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无效(这就要求考察原债权的效力),当然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担保人是否是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向债权人借款的人,而担保人是指为债务提供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所以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务人的赠与是否是合法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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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赠与是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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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赠与与赠予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赠与和房屋买卖都属于房屋的处置的发生,房屋买卖可能是发生在一手房交易,有可能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但房产赠与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此,这里的比较主要是针对二手房交易来说的。
赠与,通常受赠与的一方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也就是不用支付金钱作为交换。而买卖,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在二手房过户环节有各种税,但主要的只有三种,分别是税、个税和契税。房屋买卖的税收计算,个税是等于(本次价格-原值价格-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其他费用)20(也即是:差额的20。)税也要按照“满五唯一”分为三种,不满2年的房子,税为全额的52年以上非普通住宅,税为差额的52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税。契税方面,首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1.5。二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2。
房屋赠与的方式所需缴纳税款根据交易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就是,直系亲属成本只有契税而非直系亲属赠与的赠与成本有三个,其中契税和税的计算方式与买卖完全一致,个税则是全额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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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赠与是否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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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赠与协议书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两方经商量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__号,建筑面积: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展开房屋赠与协议书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两方经商量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一、甲方(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__号,建筑面积: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解决房屋产权变换登记手续。解决上述房屋产权变换登记的税及相关花费由方负责。 四、其它商定事项 五、本协议公证后奏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事实上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两方能够商量解决,商量不一致时,能够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甲方(赠与人)签名:乙方(受赠人)签名:协议签订地点: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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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债权人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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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2007年初,我与曾某合伙经营生意,因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严重亏损,至2008年9月散伙结算,两人共欠外债28万元。债主多次催讨,而曾某资金紧张,我一人还清了这28万元欠款。此后,曾某口头答应设法尽快归还由我为其偿还的应由其分担的14万元债务。然而,曾某背着我,于2009年1月将其在合伙前购买的一套现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无偿赠与给与其离婚后尚未再婚的前妻温某,并于2009年2月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以备今后复婚。该住房是曾某的主要财产。我现得知此事后,向曾某讨债,被其回绝说,他的住房已归温某,已无财产偿还14万元债务。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明达:这里主要涉及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债权,有请求人民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曾某应当分担与俞先生的合伙债务,但因其无支付能力,而未清偿。曾某拥有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且该住房为其主要财产,而他明显为了避免将此住房抵债,有意将该住房赠与温某。这种出于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俞先生债权的实现。因此,俞先生有权请求撤销曾某赠与温某住房的行为,使之归于无效。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俞先生应在其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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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2007年初,我与曾某合伙经营生意,因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严重亏损,至2008年9月散伙结算,两人共欠外债28万元。债主多次催讨,而曾某资金紧张,我一人还清了这28万元欠款。此后,曾某口头答应设法尽快归还由我为其偿还的应由其分担的14万元债务。然而,曾某背着我,于2009年1月将其在合伙前购买的一套现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无偿赠与给与其离婚后尚未再婚的前妻温某,并于2009年2月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以备今后复婚。该住房是曾某的主要财产。我现得知此事后,向曾某讨债,被其回绝说,他的住房已归温某,已无财产偿还14万元债务。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明达:这里主要涉及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债权,有请求人民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曾某应当分担与俞先生的合伙债务,但因其无支付能力,而未清偿。曾某拥有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且该住房为其主要财产,而他明显为了避免将此住房抵债,有意将该住房赠与温某。这种出于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俞先生债权的实现。因此,俞先生有权请求撤销曾某赠与温某住房的行为,使之归于无效。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俞先生应在其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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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赠与是不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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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没有严重损害赠与人,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形,其中,情形一即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该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身体层面上的伤害,而且包括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精神层面上的伤害。
从另一方面要求,在订立赠与合同时,赠与方与受赠方都应对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以确保赠与的实现并避免后续所可能发生的纠纷。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徐某2004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徐某生一女王甲。2010年12月,王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王甲一直由王某抚养。王某婚前曾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王某因考虑徐某怀孕辛苦,故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无偿赠与徐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王某与徐某离婚后,随着王甲的长大,王某的亲属多次对王甲是否为王某之女表示质疑,2012年7月,王某带王甲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王甲并非王某之女。王某遂对徐某提讼,表示因徐某隐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与他人怀孕后又声称怀有王某的子女,骗取王某的信任,导致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出将个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予徐某的行为,因此请求撤销对徐某的赠与。
(二)判决:
认为,虽然王某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赠与徐某,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这种赠与行为所附的忠实义务毋庸置疑。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所生女孩经鉴定排除了王某是其生物学父亲,并且徐某认可该女孩确非王某亲生,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且在精神上严重侵害赠与人王某,因此王某要求撤销将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赠与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该案中,徐某不仅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隐瞒其所孕育的子女非王某子女的事实,并在与王某离婚后由王某抚养该子女,其行为对王某造成精神上极大的伤害,虽王某对于徐某的房屋赠与已经产权登记变更而实现了财产权利的转移,但王某依然可以依法撤销其对徐某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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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赠与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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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受赠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受赠人的法律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受赠人权益的保护和赠与人依法撤销受赠人权益的法定情形。如何保护受赠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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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4、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7、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赠与人撤销受赠人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4条还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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