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的房子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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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的房子归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分割。但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样,按揭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前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的房子归谁

一、婚前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的房子归谁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样,按揭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如果该房屋婚后是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该房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另一方婚后可以不偿还贷款,但想要分割婚前房产婚后的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前提就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所以在离婚时想要分割该部分财产,就要想方法设法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其中最常见的便是使用婚后的工资收入进行还贷。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由一方用婚后个人的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还贷,都会被认定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因为婚后无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所以,只要婚后一方是在用自己婚后的工资来偿还贷款的,也会被视为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所以非购房的一方即使在婚后没有特意去共同偿还该房产的贷款,在离婚时还是可以主张分割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

二、婚前财产购房,如何能避免分给对方

婚前的房产是否需要进行分割,是否有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是关键,所以想要婚前房产不被分割,方法有以下几种:

1、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或婚内财产协议书。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一方所有,与另一方无涉,那么该婚前房产在离婚时与对方就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是还贷部分还是增值部分,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使用婚前的财产进行还贷。正如前文所述,婚后的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那么只要一方没有使用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那么婚后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便不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可以使用个人的婚前存款进行偿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前的存款不能与婚后的收入产生混同,不然就无法分辨到底使用了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偿还贷款,所以最好的办法便是在结婚后使用专门的银行卡存放婚前的存款,再进行还贷。

3、让父母或亲人替自己还贷。同理,让自己的父母或亲人替自己偿还房屋的贷款,当然也不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最好是让父母或亲人直接将贷款转账至还贷的银行卡,从而避免父母或亲人的财产与自己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

三、婚后把房子过户给女方,离婚房子归谁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后过户行为应视为“婚内赠与”。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过户行为,仅是夫妻之间的更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产权登记人一方所有。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等其他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用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分割。

房产分割在离婚的时候往往是夫妻双方争夺的焦点。有的人在结婚之前就会贷款买房,而婚后则是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婚前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的房子归谁?要注意能分割的是婚后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是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不能分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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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共同买房的应该归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是谁的名字,除非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推定为房屋所有人,即无论其是否是真正的产权人均首先推定其为真正的产权人,这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婚姻法解释三同样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即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屋即归谁所有。即使结婚后房屋的所有权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除非进行变更登记。
二、没有结婚分手后房子如何分配没有结婚登记分手后房子应该如何进行分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结婚前和结婚后房子的归属并不发生变化,因而在结婚后对房子进行分配和在结婚前对房子的分配,基于房子归属没有发生变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1、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假如此时房产证上的人有出资的话,则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先进行协议,假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房子的所有权归房产登记一方,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由登记一方归还,对于另一方已经为该房产支付的费用要进行返还,而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则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假如没有出资,则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登记一方所有,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假如此时房屋登记一方并没有出资,则房屋仍归登记一方所有,但是要返还对方已为房屋所付金额并对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此时不能依谁出得多或者谁出得少来判断房屋的归属,只有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将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个自己对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没有出资,仅仅在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论上为零,但是也应根据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一方的生活所需适当分配。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只要有出资,那么通过法律的程序,所出的资可以要求返还,但是一定要注意出资证据的保存,如果没有证据则很难证明你已经出资,特别是当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或者没有你的名字的情况下,想要要回出资和房屋增值部分,出资的证据成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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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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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最近有个朋友在办理离婚手续,和我们在讨论关于婚内赠与 共同财产离婚后归谁?这样的官司需不需要打的多久?想了解一下有关于这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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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经过配偶同意,单方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 如果赠与物是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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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方赠送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赠与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单方面将共有财产赠与的,需要另一方配偶进行确认,在其同意赠与前,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换句话说,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将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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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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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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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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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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