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算抵押物孳息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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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租金算抵押物孳息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租金算抵押物孳息吗

一、租金算抵押物孳息

属于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如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2、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租车押金不退算诈骗吗

租车押金不退不算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租车押金不退不算诈骗,但是属于违法行为。受害的公民应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办理,要求出租方退返自己的押金。

租车押金不退的起诉流程有:

1、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写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3、整理证据,如押金的证据,及其当时签订的合同。

4、立案,即到管辖地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

5、交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等候审理判决,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7、申请强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你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租金算抵押物孳息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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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是否算抵押物孳息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租金是否算抵押物孳息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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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孳息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所得的利息。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依法扣押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将该房屋扣押的,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又如,
A将果树抵押给
B,抵押期间,
A仍可摘取树上的果实,但债务履行期满
A没有履行债务,致使果树被人民依法扣押的,摘取果实的权利就应由
B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
(2)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谁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提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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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是不是算抵押物孳息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租金是不是算抵押物孳息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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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物权法对孳息归属是能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我国物权法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更为变通。物权法因此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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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是不是算抵押物孳息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租金是不是算抵押物孳息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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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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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要如何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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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孳息归谁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孳息归谁?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此时的孳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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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具体条文见注释)可以作如下理解:
(一)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 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其行为效力如何?为了清楚地阐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分几种情形讨论: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乙。乙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甲、丙的买卖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债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情形:
可能情形之
一:甲取得车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此时不会出现纠纷,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二:丙取得汽车后,将应付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乙债务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乙,余款5万元交付给甲。此时,乙没有必要也无权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车、车款后,乙对汽车主张抵押权,丙为保住汽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乙清偿债务。此时,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四:甲、丙相互交付汽车、房款后,乙主张汽车的抵押权,但甲拒不清偿债务,丙也无所表示,此时,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五:若甲、并约定的车款仅为5万元,远远低于汽车价值10 万元, 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执行该汽车以获得优先受偿。
结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只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通过对该条理解,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行为被人民认定为无效行为,也不属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仅仅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张此种法律行为无效。
(2)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
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浮动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则。但有一个特殊规则: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3)未登记的动产(包括浮动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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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有哪些
一、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有什么
(一)下列物品可以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
1、凭证式国库券
2、国家重点建筑债券
3、金融债券
4、AAA级企业债券
5、存单等有价证券
二、如何申请抵押贷款
(一)贷款人申请;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②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④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贷款银行审查;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三)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五)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六)贷款银行划款;
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
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债务履行期满但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人死亡、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这五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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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抵押期间孳息属于谁
抵押物抵押期间孳息属于谁?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此时的孳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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