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与有过失”制度,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让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失公允,侵权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费应该怎么赔偿
营运车辆的误工费因为地区差异以及车辆的差异,是没有固定的数额。营运损失费需要通过起诉来索要,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才能确定每日营运损失的具体数额。如果赔偿不涉及保险公司,双方还可以协商解决。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车辆是营运车辆,并且受损需要维修,那么对方需要赔偿营运损失费。不过,营运损失费的赔偿也需要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进行赔偿。
对于营运损失费,由于没有固定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往往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那就需要去法院起诉索要。因为在起诉的同时,可以委托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在经过司法鉴定之后,其确定的数额就是法院承认的最终数额。
在起诉的过程中,如果对方车辆投保了商业险,那可以连带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不过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营运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因为营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过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也还是有赔偿的可能。因为对于判决的执行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力充足,能够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所以起诉的时候无论对方是否有责任赔偿,都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在起诉索要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费时,需要先行垫付诉讼费、鉴定费,之后法院会判决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与鉴定费。
总而言之,如果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好双方能够协商赔偿营运损失费,如果不能协商成功,就需要通过法院判决以及司法鉴定来确定最终的营运损失数额。
三、挂靠运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国实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个人或单位从事车辆运输经营,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现实中,一些没有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所有人,为了交通运营过程中的方便,会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企业名下,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种情形就是挂靠。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针对挂靠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对有偿和无偿挂靠予以区分,同时也没有作例外性规定,因此无论挂靠行为是否有偿,都不影响挂靠经营情形下被挂靠人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中的营运损失由谁赔偿?此时要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确认了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后,才能进一步确认应该如何做出赔偿。一般营运车辆的损失多数是指误工费损失,但这因为地区差异以及车辆的差异,是没有固定的数额。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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