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单方举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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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举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一、婚内单方举债属于共同债务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

1、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单方办理的信用卡算共同债务吗

单方办理的信用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算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婚前债务离婚后共同承担吗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离婚后无需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婚前借债是用于婚后生活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后要共同承担。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夫妻双方具有合意的债务,包括:

1、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

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

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

二、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

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参考的因素有两个:

第一,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举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举债用于赌博、吸毒、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转账给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举债的数额不大。关于数额大小,需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人、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收人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2、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主要是指为家庭消费或者积累共同财产所负债务。

例如,举债为家庭购置大额财产或者进行大额消费;举债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收益被纳入家庭财产或者债务人配偶从中受益的;为支付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婚内单方举债属于共同债务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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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举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一、婚内单方举债是是共同债务吗夫妻离婚时会出现一方在婚内借款的欠条,要求共同偿还。而很多时候另一方对这笔借款根本就不知情的情况。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离婚时不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还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有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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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举债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要想通过法律明确列举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实属难事也无必要。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
另一方面,举债完成后,举债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间的事务,作为外人,债权人更加无法查实。有鉴于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王芳律师为首的婚姻家庭事务部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人利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比如离婚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当然有悖立法者的初衷,也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王芳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综合考虑93年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样,即达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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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前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婚前举债应当算个人债务,即便是今后结婚也不会转变为共同债务,双方为了保险起见,可以在结婚后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婚前债务的明细、范围等。如果是共同债务的话,离婚的时候双方协商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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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婚姻关系中,单方举债,双方共同债务,是不是婚内
[律师回复]
一、婚内单方举债是是共同债务吗夫妻离婚时会出现一方在婚内借款的欠条,要求共同偿还。而很多时候另一方对这笔借款根本就不知情的情况。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离婚时不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还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有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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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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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举债是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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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单方举债是是共同债务吗夫妻离婚时会出现一方在婚内借款的欠条,要求共同偿还。而很多时候另一方对这笔借款根本就不知情的情况。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离婚时不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还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有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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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2.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3.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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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单方债务怎样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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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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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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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婚内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谁来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内债务一般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一、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谁来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廖某系郭某合法妻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对原告周某的六万元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应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
单方债务能怎么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单方债务该怎么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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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贷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婚内贷款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若是贷款后获得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夫妻生活的共同支出,那么不管贷款的理由是什么,没有提出贷款请求的一方都不需要偿还银行贷款。若是此笔钱用于购买夫妻居住的房屋,通常可以认定此笔借贷属于共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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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单方债务要如何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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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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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债务应该如何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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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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