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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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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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什么

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即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

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6、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包含在内。

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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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程序要件
《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应首先给予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一定宽限期。只有在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时,承包人才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强制拍卖。这里的合理期限应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这要根据具体案件中,拖欠工程价款的多少,发包人的给付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但没有一个一般的标准很难让当事人掌握这个尺度,《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条规定的合理期限为56天(八周),参考《担保法》第八十七条2个月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
(二)、时效要件
《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必须在法定的实效期内行使,超过了六个月该权利将因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而归于失效。这里的竣工之日应理解为实际竣工之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不符的应如何应如何确认这个起始时间呢,如果实际竣工之日在约定竣工之日以后的,应以实际竣工之日为准,反之应以约定竣工之日为准(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实体要件
1、优先权的标的物须为发包人所有
建设工程承包人施工的标的物,不仅包括新建的建筑物,还包括在原建筑物上所作的增建或修缮等。同时,鉴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可相分离性,某一建筑物可能被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租赁人、典权人)实际使用并占有。而在承租人或典权人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要求承包人对已建成之工程进行局部性施工或修缮而产生工程欠款时,发包人是债务人,由于发包人对该建筑没有所有权,承包人显然不能对所建设的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即便是在该建筑之上所做的增建、修缮也不能改变该建筑的所有权,而此时的所有权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其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并不需要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如果要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来担保此债权的实现,无形中把所有权人也追加为连带债务人,也有违债权相对性原则和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原则。据此,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标的物,应仅限于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价款应属合同之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产生违约行为时,承包人方可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即工程款这一债权须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发包人与承包人。
对于非因合同之债而生的债权,如侵权、无因管理等原因所生之债权,即使与建设工程相关,也不能在建设工程上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3、建设工程的性质需是适合出售的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了承包人并非对所有的建设工程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是对该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对象设置了前提条件,即“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只有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是适合出售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才可对其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哪些工程不适宜折价或拍卖,《合同法》未予明确。但应该理解为是具有特殊用途的,不适宜出售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如公路、桥梁、防洪工程、市政设施等公共利益工程,以及政府办公楼等重要工程。当然为维护私法自治和充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利益,认定性质不宜出售的建设工程应予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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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分包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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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的概念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的概念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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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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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享有哪些权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中对分包人是否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程序要件
《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应首先给予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一定宽限期。只有在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时,承包人才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强制拍卖。这里的合理期限应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这要根据具体案件中,拖欠工程价款的多少,发包人的给付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但没有一个一般的标准很难让当事人掌握这个尺度,《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条规定的合理期限为56天(八周),参考《担保法》第八十七条2个月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
(二)、时效要件
《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必须在法定的实效期内行使,超过了六个月该权利将因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而归于失效。这里的竣工之日应理解为实际竣工之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不符的应如何应如何确认这个起始时间呢,如果实际竣工之日在约定竣工之日以后的,应以实际竣工之日为准,反之应以约定竣工之日为准(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实体要件
1、优先权的标的物须为发包人所有
建设工程承包人施工的标的物,不仅包括新建的建筑物,还包括在原建筑物上所作的增建或修缮等。同时,鉴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可相分离性,某一建筑物可能被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租赁人、典权人)实际使用并占有。而在承租人或典权人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要求承包人对已建成之工程进行局部性施工或修缮而产生工程欠款时,发包人是债务人,由于发包人对该建筑没有所有权,承包人显然不能对所建设的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即便是在该建筑之上所做的增建、修缮也不能改变该建筑的所有权,而此时的所有权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其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并不需要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如果要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来担保此债权的实现,无形中把所有权人也追加为连带债务人,也有违债权相对性原则和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原则。据此,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标的物,应仅限于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价款应属合同之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产生违约行为时,承包人方可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即工程款这一债权须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发包人与承包人。
对于非因合同之债而生的债权,如侵权、无因管理等原因所生之债权,即使与建设工程相关,也不能在建设工程上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3、建设工程的性质需是适合出售的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了承包人并非对所有的建设工程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是对该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对象设置了前提条件,即“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只有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是适合出售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才可对其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哪些工程不适宜折价或拍卖,《合同法》未予明确。但应该理解为是具有特殊用途的,不适宜出售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如公路、桥梁、防洪工程、市政设施等公共利益工程,以及政府办公楼等重要工程。当然为维护私法自治和充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利益,认定性质不宜出售的建设工程应予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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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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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是否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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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是否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要怎样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价款相联系,一般被看作特定工程价款的从权利,那么该优先受偿权可不可以转让呢
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

一,《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保证债权的转让有“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抵押债权的转让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限制

二,《合同法》规定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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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比其他的债权更加优先的权利。并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三个特点,是不需要实际占据的,是不用登记的,效力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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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价款相联系,一般被看作特定工程价款的从权利,那么该优先受偿权可不可以转让呢?
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

一,《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保证债权的转让有“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抵押债权的转让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限制;

二,《合同法》规定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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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如期按质量完成工程施工后,工程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折价拍卖的,承包人有优先受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
你院沪高法〔〕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
第一条至
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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