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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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基本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交通事故鉴定的具体程序有什么

交通事故鉴定的具体程序是: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4、通知时间做鉴定;

5、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三、交通事故理赔注意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理赔有下列注意事项:

1、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

2、切忌先修理后报销。

3、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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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伤残鉴定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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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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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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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做伤残鉴定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后向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光、C片。

3、交通队、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自己去鉴定的,如果对方不认可,打到,可能还需要重新鉴定。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你好,我朋友在上班过程中出了车祸,受了工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车祸伤残鉴定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车祸伤残鉴定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可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
伤残级别的鉴定是我们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准确的计算赔偿款。损害程度从轻到重对应的伤残级别是10级到1级。鉴定出来的伤残级别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
二、可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
后续治疗费主要是指受害人出现需要后续治疗或者康复的治疗费用,可以在进行级别鉴定时一并提出委托鉴定。
后续治疗费的索赔依据一般有三种:医疗证明、鉴定结论或者是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所以,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负担,可在实际发生前申请鉴定一次性索要赔偿。
三、可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
需要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的情况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后仍不能自理,或者是伤残级别出来后确定需要依赖别人协助才能生活。护理级别直接影响护理费的数额,而出院后的护理费一般依据护理级别进行计算。护理分为了四个级别,分别是
一、
二、
三、四级护理,与伤残级别一样,级别数字越低,赔偿的数额越高。
以上是我对车祸伤残鉴定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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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的一个同学出差的时候被车子给撞成了残疾,要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面试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人身伤害案件,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第五,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
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
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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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被车撞伤了吗那个车主现在都跑了而且我想找他赔偿但是不知道怎么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步骤及注意事项有那些?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一般有两种方式:
1、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种方式便捷和有效,对方即使有异议也没有用。
2、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一般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有鉴定中心,你自己去鉴定,这样的话,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注: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
到处理你交通事故的部门递伤残鉴定申请书,凭申请书获取此交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拿此文书(一定是签字盖印的)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携带的材料: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是确定劳动者伤残情况所作的鉴定。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规定期限,但在实际操作中越早鉴定对被鉴定人越有利,工伤后时间越长劳动能力恢复越好,伤残鉴定等级会越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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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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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玖级11款1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可以本人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代办;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直接与用人单位结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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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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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可以本人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代办;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直接与用人单位结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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