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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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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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能源管理什么意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能源管理什么意思

一、合同能源管理什么意思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将会影响八个重点高耗能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冶金、焦炭、电石、煤炭、玻璃、电力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二、承揽合同是什么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合同自动终止什么意思

合同自动终终止是指权利义务的履行停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能源管理什么意思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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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哪些意思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能源管理哪些意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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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是什么意思
资源整合是指企业对不同来源、不同层次、不同结构、不同内容的资源进行识别与选择、汲取与配置、激活和有机融合,使其具有较强的柔性、条理性、系统性和价值性,并创造出新的资源的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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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土地资源管理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
(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50—
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
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
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遵照“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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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流程是什么?
1、与用能单位接触。2、节能诊断。3、改造方案设计。4、谈判与签署。5、项目投资。6.全过程服务。7.培训。8.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9.效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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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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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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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或者dmi
istrtio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具有全局性,统筹性,这就要求新一代的管理人员具备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  人力资源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很大的范畴,其中包含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员工的招募与选拔,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员工流动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员工安全与健康管理等。即: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对人力资源的获取(选人)、开发(育人)、保持(留人)和利用(用人)等方面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最终达到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一种管理行为。  人力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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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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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行政管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二者差别还是比较大。
首先,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核心,视人为“资本”,强调一种动态的、心理的调节和开发,属“服务中心”,管理出发点是“着眼于人”,达到人与事的系统优化。而传统人事管理以“事”为中心,将人视为一种成本,把人当作一种“工具”,强调对“事”单一方面的静态控制和管理,属“权力中心”,其管理的形式和目的是“控制人”。
其次,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组织建设、文化建设与系统建设各个方面,通过企业文化整合战略、组织和系统,保证企业战略的执行和实现、推动企业长期稳定地成长。传统人事管理属企业的辅助部门,主要工作是负责考勤、考核、档案及合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其三,人力资源管理者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分析和诊断人力资源现状,为决策者准确、及时地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人力资源相关数据,协助决策者制定具体的人力资源行动计划,支持企业战略目标的执行和实现。传统人事管理则只能站在部门的角度,考虑人事事务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
传统人事行政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两者的管理意义不同
我国传统的人事行政管理是以“事”为中心,注重的是控制与管理,主要从事档案和工资福利管理,行使的是简单的业务职能,而人力资源管理是在传统的人事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学科和技能,是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资源加以开发,人力资源被提高到了战略角度。
 简单地说,人力资源管理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开发企业现有员工,引进企业需要的员工,为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储备适当的人才。并且通过考核、薪酬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来激励员工为企业多做贡献,其重点工作是对员工的开发和激励。同时通过合理的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精干和高效,获得最大的使用价值。
 人力资源管理有获取、整合、开发、激励与控制五大职能。这是传统人事行政管理所不能做到的。体现在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职业生涯规划、绩效管理、培训、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管理七大模块中,每个模块既相互又有机结合。比如说职业生涯规划,它就和绩效管理和培训密切相关,一个员工职务的晋升或降职,岗位的调动、转换都要结合其绩效考核的结果,并要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
人事行政管理:精力放在员工考勤,档案、合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上,一般在企事业单位中被定位于后勤服务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HRM):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得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简言之,是指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激励及控制调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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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费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
(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50—
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
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
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遵照“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土地资源管理费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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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
(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50—
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
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
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遵照“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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