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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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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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因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如果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倍作为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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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知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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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具体案情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
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冯某的请求。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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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当中,劳资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多见,我国劳动法律之所以一再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后可以解除,也是借鉴了民法理论中的当事人意见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意思自治。我们看,虽然劳动关系有其本身的不平等性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对称性,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协商。
劳动合同法在对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等情形进行强制性规制以外,还规定了可以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在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就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些人错误地理解,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94的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就有体现,其规定也与劳动合同法内容相一致。原劳动部劳部发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规定说明了不是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就得支付经济补偿,而是在协商解除的过程中,是何人首先提出解除动议。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这里还要谈一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有观点认为,法律既然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从而达成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的行为,可以视为私法范畴,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协商解除,对用人单位的提示是,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对双方解除时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且,特别是要对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以示确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很多情形中,只要此解除行为是要求由劳动者确认的。对劳动者的提示是,如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注意保留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也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解除协议,并就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等待遇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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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遇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虽看似简单,但操作不好也会发生争议,比如约定不明等等。
  
实践当中,劳资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多见,我国劳动法律之所以一再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后可以解除,也是借鉴了民法理论中的当事人意见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意思自治。
我们看,虽然劳动关系有其本身的不平等性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对称性,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协商。劳动合同法律在对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等情形进行强制性规制以外,还规定了可以经过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在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就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些人错误地理解,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94的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就有体现,其规定也与劳动合同法内容相一致。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规定说明了不是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就得支付经济补偿,而是在协商解除的过程中,是何人首先提出解除动议。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上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已不再有12个月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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