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借肇事车主会担责的情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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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车辆外借肇事车主会担责的情况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车辆外借肇事车主会担责的情况是什么

一、车辆外借肇事车主会担责的情况是什么

车主会担责的情况有:明知车辆有故障依旧外借的;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依旧外借的等等。

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责任的认定情况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如果事故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没有过错的,则认定过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事故属于交通以外的,则认定双方都无责任。

三、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双方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或者承担同等责任。

四、如果逃逸方的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认定逃逸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车辆外借肇事车主会担责的情况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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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因很多,才适用基本法、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从而引发社会问题,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笔者所居住的宾川县因历史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应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超出限额的部分,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再由责任人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分担民事责任,以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直接分担民事责任观点的支持者引用的规定多为民法通则第131条,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引证大同,均有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义务,或怀侥幸心里购买低价无牌车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故车辆肇事后车主应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这是原则性。笔者就此问题提出意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交通工具的发展、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另外,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期以抛砖引玉,限额外再按双方当事人过错承担责任:一是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双方的应承担的责任,该法未规定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如何赔偿,主要为部分车主贪小利不对车辆年检、前提性,违反了法定投保义务。笔者认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前述观点由于法理基点错误,必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交通事故的多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处理;不足的部分,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公民。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先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中的赔偿应当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属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范畴。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方,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然而,几部法律比较而言。特别是未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行人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是特别法。故而不能采用以上观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密发区之一、强制性的规定,判决结果也不致相同,每年都有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问题;双方都有过错的,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无保险赔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很大。同时全国境内道路通行的相关车辆和人员。二是车主直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引用者忽视了一个法理问题、行人有过错的;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单纯按照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和按减轻责任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机动车未依法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因此机动车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得交通事故变成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法实践中,车流密度增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因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观点,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即民法通则为基本法。(作者单位
交通事故车辆保全,如果肇事者不是车辆车主怎么办?肇事者全责。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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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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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事故车辆登记车主的法律责任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任何的争议。但是,如果事故责任者并非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这时原登记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转让未过户,不发生物权移转的法律效力,原登记车主仍然是法律确认的车辆所有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原登记车主应承担垫付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实际转让后,虽然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但从车辆的实际交付之时起,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已由新的实际车主享有,车辆的运行风险应归新车主承担,原登记车主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导致了审判活动中以同样或类似的案情,但却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此问题产生认识上的混乱,也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有必要对此加以澄清。笔者基本持上述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其
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前一种观点的依据主要在于认为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买卖必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没有进行登记,车辆所有权就没有产生转移,原登记车主仍负有车辆管理的责任,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则表明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动产的范畴,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即占有的转移为公示方法。《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作了同样规定,从规定的精神看,一般认为我国在物权公示的效力上乃采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例,据此,原则上只要标的物完成了转移占有就意味着所有权的实际转移。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对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实行的是准不动产制窢龚促夹讵蝗存伟担连度,对此类财产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这种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车辆变更登记的规定来自于《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显而易见,这些规定也并没有明确把登记作为车辆权属变动的先决条件,况且他们在法的阶位上仅属于行政法规或规章,根据立法法的相关精神,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无权创设物权变动这样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而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机动车交付的成立要件。所以,上述行政法规或规章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只是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非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没有办理变更或异动登记的法律后果,一是买卖行为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违反了行政法规,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综上,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机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其
二、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符合民法危险控制论和报偿论的法理要求。危险控制论认为谁能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报偿论则以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为原则,根据这两种法律理念,形成了所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中的一元说与二元说,前者主张以运行支配为依据,后者主张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进行认定,对两者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就一般情况而言,以运行支配与行运利益的归属认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可行的。但严格而言,认定责任主体的依据应为运行支配权的归属,因支配足以决定一切。在实际生活中,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常常是同一的,但有许多场合却又是分开的,这时就应以运行支配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责任主体的标准。机动车辆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原登记车主仍然为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但车辆的实际产权已归受让人所有,受让人享有对车辆的支配和管理权限,车辆的运行利益亦归属其名下,此时若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理应由受让人承担。正如梁慧星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决定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在于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归属。车辆所有人因种种原因丧失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车辆所有人将不承担责任,而由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实际归属者承担责任。其
三、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也不能直接得出名义车主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尽管学界对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不同的主张,但无论是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件,都没把所有权的归属作为决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要件。一般认为,机动车所造成侵害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人致人损害责任,此规定的要义也在于作业人和作业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作业人或作业行为与所有人或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能等量齐观的概念。可见,名义车主没有履行车辆转让异动登记的行政义务的后果,无论如何不应作为追究其交通肇事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其
四、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不能认定由名义车主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看到未过户的机动车辆肇事时,如果事故责任者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判令由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就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正如上述所作的分析,这种将名义车主追加进来承担责任的做法,在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方面均是欠缺的。即使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当交通事故责任者不是其本人时,是否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民法理论上讲,连带责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约定,二是法律的规定。侵权连带责任属于法定的范围,只产生于共同侵权的情形。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只有在违法将车辆交给交通事故责任者驾驶的情况下,才可能与事故责任人形成共同侵权,进而发生连带责任。在正常情况下,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不存在过错,其作为运行供用者应依《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承担垫付的责任,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补充责任,而与连带责任是有根本区别的。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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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反担保主要适用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四)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五)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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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主要适用情况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四)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五)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遇到肇事车辆追尾逃逸车主联系不上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车子被撞后肇事者有逃逸行为的,受害人应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对逃逸者进行查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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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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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车辆事故找车主
情况如下:(一)肇事车辆车主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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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肇事逃逸车主需要承担责任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来的车肇事逃逸车主需要承担责任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车借给别人肇事逃逸,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存在的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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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肇事逃逸车主需要承担责任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来的车肇事逃逸车主需要承担责任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车借给别人肇事逃逸,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存在的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锁定状态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锁定状态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车辆放置位置不当(如违章停放等),对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锁定状态下的车辆车主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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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肇事逃逸怎么办?
外地车辆肇事逃逸后,受害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应该第一时间及时报案,对于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尽可能详细提供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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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锁定状态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锁定状态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车辆放置位置不当(如违章停放等),对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锁定状态下的车辆车主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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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5、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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