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欺诈和诈骗哪个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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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要更严重一些,欺诈是属于民事行为,只要利用欺诈的手段导致他人陷入认识的错误并与其签订了合同,那么是可以按民事条款来处罚的;而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他人的钱财,达到数额较大者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遇到欺诈和诈骗哪个严重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一般欺诈和诈骗哪个严重?

一、一般欺诈和诈骗哪个严重

一般诈骗更加严重:

(1)欺诈是民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2)诈骗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

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最高的时候是无期徒刑

三、欺诈与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1、目的不同。

诈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民事欺诈的直接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

2、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只有辅助欺骗行为,诈骗有核心欺骗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是订立合同的辅助手段,可称为辅助欺骗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答订、履行合同本身不是欺骗。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本身就是欺骗,这种欺骗行为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手段,没有这种欺骗行为则不能成立诈骗,可称为核心欺骗行为;

3、法律关系不同。

民事欺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的法律关系,诈骗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因诈骗行为而形成合同的法律关系;

4、民事救济的可能性不同。

因民事欺诈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往往采用隐匿身份,住址等方式致使双方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5、法律后果不同。

诈骗行为应受治安行政法刑法制裁,民事欺诈受民法调整,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未达数额较大的,应受治安外罚,而通过民事欺诈方式获取财物数额再大,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民事欺诈方式订立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产生撤销权,返还财产,赔偿捐失等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欺诈和诈骗哪个严重上文已给予了明确定的回答,对于欺诈是属于民事行为,而对于诈骗是属于刑事行为,因此,就意味着诈骗要比欺诈更严重一些,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最终的结果来判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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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中介一般有哪些欺诈行为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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