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股东会股东弃权如何计算?
公司法股东会股东弃权就不计算弃权的股东的那一份,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如果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算弃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股东会决议弃权的股东需要担责吗?
股东会决议弃权的股东不一定需要担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根据《公司法》股东弃权是否丧失表决权?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出资与表决权可适度分离,股东表决权如何行使可归于公司自治权。
股东表决权系股东最基本权利,亦系股东权利实现与保护重要手段和工具,非依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或剥夺。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虽然经股东同意,股东可依自己意愿放弃行使,法律对此并无禁止。而股东在某次股东会放弃行使表决权,并不代表股东在每次股东会都放弃。未经股东同意,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不能以股东在某次股东会中放弃行使即推定该股东在公司每次股东会中均放弃行使。内部章程与备案章程对股东表决权是否放弃有不同表述,股东未就签订在后的备案章程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举证的,股东表决权不视为放弃。股东在某次股东会放弃行使表决权,并不代表股东在每次股东会都放弃。
通常情形下,在召开股东会之前,主持会议的相关职员,会将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的相关事项,告知本公司的股东。股东在收到此类通知之后,可以放弃参与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的表决权。
公司法股东会股东弃权如何计算,这个问题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根据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如果弃权,那么就意味着没有办法行使相关表决权。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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