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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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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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一、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解除后付款条款有效吗

合同解除后付款条款是有效的。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效力待定合同有效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追认的意思表示方式问题,法律未作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取决于追认权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且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所知晓。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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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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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是无效的: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15浏览 2025-02-20
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br/>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br/>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br/>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br/>(<br/>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r/>(<br/>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br/>(<br/>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br/>(<br/>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r/>(<br/>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r/>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br/>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r/>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br/>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br/>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br/>2、同时需要注意的是:(<br/>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br/>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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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中无效条款
10w+浏览2024-11-10
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的效力认定
如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合同内容及效力。其次,如果能够查明合同条款确系事后单方补填,应当考察补填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口头告知相对人或通过其他合同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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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吗
格式条款非全然无效,系为便捷预先拟定且未经磋商的部分条款。若违反《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如违法、违公序良俗;或不合理免除、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益;或排除对方主要利益,则判定无效。但已履行提示、阐明义务,且对方充分理解者,不必然无效。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判断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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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br/>(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br/>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br/>《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br/>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br/>(1)民法通则五<br/>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秉承民法通则精神的5<br/>2,54条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均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br/>(2)合同法五十三条对于<br/>(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r/>(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均应归于无效:<br/>(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br/>(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br/>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br/>一,使得在原因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不便。<br/>(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br/>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br/>a.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br/>b.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br/>c.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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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10w+浏览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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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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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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