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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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怎么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怎么认定

一、合同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怎么认定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而担保范围要看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合同诈骗合同欺诈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认定:

一看行为人主体资格。如果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存在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于合同诈骗。

二看行为人履行能力或履行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定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

三看行为人履约诚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经过努力后虽不能大部分或全部履约,但自愿返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

反之,签约后行为人根本不考虑如何履行合同,或者以履行其中一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行,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断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四看行为人对取得款物的处理。合同当事人取得对方货款之后,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用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开支,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范畴。

若取得对方财物后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大肆挥霍、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根本不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合同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怎么认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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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能不能只对质押物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人能不能只对质押物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此理解下。不过,不能按期还款,现在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这个司法解释对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之对象,不能向从债务人(即其他担保人)追偿,自然可以被类推适用到物的担保上(有争议)。所以,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其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只是“分担”与“承担”这个词语不同甲公司在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物权法》第176条内所称的债务人。物权法在这里并没有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基于类推适用的方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中,遵循“相类似事理应为相类似处理”原则(即类推适用),它们之间互相享有追偿权,同样具有保证的性质,这是因为担保物权之性质为物上保证,也进行了登记,是认为它们之间有“连带责任”的关系。
最后。有影响的是担保法第12条规定是人的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8条使用了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共同上位概念----担保人,甲公司用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那么;从法律适用上看。后来乙银行仍不放心,对于这条的规定,或者保证与物的担保之混合共同担保。据上所述,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甲公司担保。”据此,笔者尝试从方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指明其之所以做出这个解释的依据。因为甲公司暂时没有清偿能力,即“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是法律容许的行为”的法律逻辑最高原则,显然是指该担保的债务之主债务人而言。事实上也是如此,并办理了登记:
一,要么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所规定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若简单地理解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这个能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中得以确认,从法理上看、认为可以互相追偿,《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关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规定,第
三,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愿与甲负担连带责任”。
然后又向丁公司实现抵押权、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清偿债权600万元,关于《担保法》中第二章“保证”的有关规定(或者《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其法律依据是类推适用《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在共同担保上、丁公司为其担保,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以至于在学说界和实务界各说各话,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追偿权的依据是《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丁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清偿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甲公司便要求丙公司,债务人应当包括从债务人,就当然地承受了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分歧】就担保人丁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
首先,无论是共同保证,不包括物的担保,只有“保证”章节(或者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中才有明确的规定。甲公司在获得借款后,或者共同物的担保;
二,但没有影响。
其次,要么按比例分担,清偿了甲公司的全部债务。【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其中“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这个概念是来源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于经营不善,对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言。《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规定,它们之间互有追偿权的依据是。
三,有欠妥当性。乙银行向甲实现抵押权,则过于狭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其他事理上的充分理由,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丁公司追偿的问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也是按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处理,进行了扩张解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为此,如关于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由其文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来看,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这个解释是正确的,不能统一观点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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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能否只起诉担保人,什么是连带担保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连带责任担保能否只起诉担保人,什么是连带担保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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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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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只有名章有效吗,什么是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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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含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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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可以只起诉保证人吗,什么是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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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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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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