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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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问题带来帮助。
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

一、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

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肇事者在被抓获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可以构成自首。

不仅是交通肇事罪,任何罪名中都可以存着自首,对于自首的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是否会判缓刑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的条件包括:

(1)罪犯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另外,对于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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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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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听他们说很多时候自首的话,在处罚的时候会减轻处罚,那么交通肇事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有所帮助?
[律师回复]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与日俱增,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复杂性,在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自首无异议,而对于行为人肇事后未逃逸,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否认定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对交通肇事罪中未逃逸,主动投案,是否认定自首。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发案率较高的犯罪。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自首问题的认定一直存在讨论。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实际案件的复杂性,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自首制度的法律规定谈起,就目前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理论界主要存在的否定论与肯定论两种不同的观点,以及肯定论中分化出的狭义说、广义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罪中自首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交通肇事罪中成立自首,并贯穿于三个量刑档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了交通肇事案件,承认自己肇事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其次通过分析实践中的几个具体案例,结合实际阐述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应用,从而阐明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本意,以期促进司法上对交通肇事中自首制度的适用。最后结合目前的实践情况,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与交通肇事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适用、量刑等方面进行明确细化的解释,使司法实践中的地域差异性减少,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司法目的。
一、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
(一)关于自首制度的法律规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由此可见,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自首问题的理论争议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自首问题的认定一直存在着讨论。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问题,理论界主要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两种不同的观点:
持否定论者认为,自首是不存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因为肇事后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之列,不应认定为自首并于以从宽处理。
持肯定论者认为,交通肇事罪和其他分则罪一样,可以成立自首。
本文认为,否定论提出的理由难以成立,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当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一个犯罪。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否则刑法总则的规定就必须适用于分则。因此,《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自首制度的适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据此,否定论认为,肇事后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再次进行自首认定为重复评价。
但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同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并不相互否定和排斥。行政法规定上述义务的目的与刑法规定自首的目的不同,行政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制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刑法规定自首的根据:一是因为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法律理由);二是为了减轻刑事司法的负担(政策理由)。所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义务,并不意味着对自首的否认。
进一步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上的自首。《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义务是“报案”而不是“自首”,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及时主动向有关机关报告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即认为车辆驾驶人尽到了“报案”义务,报警后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并不完全是履行法定义务,而是肇事者自动接受交警处理的意愿表现。若当事人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了交通肇事案件,但不承认自己肇事,或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当事人确实履行了行政义务,但不构成刑法上的自首。只有当肇事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行政义务又同时符合自首条件时,即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了交通肇事案件,承认自己肇事并如实供述才构成刑法上的自首。因此交通肇事者履行行政义务与刑法上的自首规定既不矛盾,也无重复评价问题。
肯定论者提出的交通肇事罪中成立自首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因交通肇事罪在立法上分为三个量刑档次,肯定论又分化为三种认识:
1、狭义说。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自首一般只存在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中。
2、广义说。自首存在于交通肇事的各个阶段,贯穿三个量刑档次。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而肇事后积极进行抢救并向有关机关投案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只要行为人肇事后有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报案并听候处理的情节,就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宽处理。肇事后畏罪潜逃,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接受审判的,同样应认定为自首。只在从宽处罚的幅度有所不同。
3、折中说。交通肇事罪分为逃逸后的自首和肇事后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肇事后逃跑又自动归案的自首即狭义说中的主张;肇事后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则窄于广义说的主张范围。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是一般情形,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是例外。
狭义说和折中说的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认为行政法法定义务排斥自首的适用,将自首的适用禁锢于逃逸之后,上文已经论述过,交通肇事者履行行政义务与刑法上的自首规定既不矛盾,也无重复评价。折中说中所主张的“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不仅要考虑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和操作。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不仅严格了认定程序,还明确了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表明,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的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虽然自首行为的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有部分相同,但两者并不矛盾,而是同时进行的,不影响对自首行为的定性。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中成立自首,并贯穿于三个量刑档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了交通肇事案件,承认自己肇事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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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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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朋友驾车回来的途中不小心撞到了一位正在路边行走的男子,朋友因为害怕对方会因此讹上他,于是选择了逃跑。可回到家后的他越来越不安,觉得良心过意不去想自首,所以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否存在自首?自首后会有怎样的处罚?
[律师回复]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对刑法分则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
  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3.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
  3.有利于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二、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亦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交通肇事罪自首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罪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n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一般追诉标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伤追诉标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我哥哥开车速度没控制,把一个路人给撞了,造成交通肇事了,逃逸后怕有严重情况发生,就直接给自首了,希望能减轻些,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怎么认定呢?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一直都存在诸多的争论,笔者拟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认定为自首没有什么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到交警主动报案的是否属于自首或者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救助伤者而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接受交警处理的,是否属于自首对于此类情况,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肇事者肇事后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种法定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是一种行政法规,这一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是法定的义务。但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对肇事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既然肇事者行为符合刑法自首的构成要件,就应以刑法规定的自首论处。
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其错误是明显的,该观点混淆了法定义务与自首所存在范围的特定性,将原本并不冲突的概念对立起来。虽然救助被行政法规规定为法定的义务,但是,这种规定并不阻却将满足刑法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认为坚持该观点可以使得现实存在的大多数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但是,在许多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为了救助伤者而没有时间和条件主动报案,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及处理。该种情况下对肇事者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将该种情形也认定为自首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院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其用意在于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不仅仅是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的追究,理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至少有两个目的。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开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从案发现场的特定情况来看,我们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忽视救助伤者的性命。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看见伤者血流如注,生命岌岌可危,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自首以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先救助伤者。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自首则缓之无妨,此时的救助价值优先于自首价值。
3、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官也不应当将追究责任放在首位。因为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因其肇事行为而产生二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二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惩罚肇事者的基础正是源于肇事者对伤者的侵害,而事后的补救远远比不过适时的救助。所以,不能为了了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耽误救助伤者。否则,就失去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
4、从社会关注的焦点上看,社会公众对交通肇事事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肇事者不救助伤者的问题上,因为这种既违法也违背道德的行为在公众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恶性,而对于逃避法律追究的问题,因其与行使国家职能相关,公众的关注程度相对较弱。
5、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看,也不应该重点考虑追究法律责任问题。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基于上述五点理由,笔者认为,凡是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在肇事后能主动报案,接受交警处理,当然按照自首处理。而在肇事者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及处理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样不仅有利于鼓励肇事者认罪服法,而且有利于防止对被害人侵害后果的严重化,在根本上减轻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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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者当场逃逸致使受害者死亡,第二天肇事者自首,受害者家属接到通知时事故现场已被清理,受害者已被送往殡仪馆。
[律师回复]   等处理结果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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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后自首会判多少年,肇事逃逸后自首会判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的刑罚幅度是完全不同的。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从宽处罚幅度,《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对于肇事人同时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从重情节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时更要从严掌握。 相关知识: 一、酒驾肇事后逃逸将处更重刑罚 将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的情形认定为自首,会不会在客观上鼓励肇事人逃逸?特别是酒后驾车肇事的,肇事后对其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精神并非鼓励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励逃逸者积极投案。确切地说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励肇事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而获得认定为自首并在较大程度上从宽处罚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给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机会”。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费了这次“机会”,法律就鼓励逃逸的肇事人自首,虽然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处罚,但仍可通过自首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提供的 第二次“机会”。如果肇事人再次错失良机,仍没有自动投案,那么,在被查获归案后就没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那等待肇事人的将是更严厉的惩罚。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后驾车,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选择仍是及时自首,而并非先逃逸、待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之后再自首,因为酒后驾车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小于法定情节,肇事人为了逃避“酒后驾车”的酌定从重情节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可谓“得不偿失”。况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其为酒后驾车,这样一来,量刑时既要考虑逃逸情节,又要考虑酒后驾车情节,对肇事人自然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二、酒精检测不是认定酒后驾车唯一证据 酒精检测报告并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导致血液中无法检测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系酒后驾车,例如,有多名证人证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饮酒,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目击证人或被害人证明肇事人身上有浓烈酒味,这些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那么,也能够认定肇事人系酒后驾车。 三、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同事前天开车经过一个路口的时候,由于低头看了一下手机,结果没有看到忽然窜出来的孩子,导致孩子当场死亡,当事人的家属因为就这一个独苗,所以非要重判,但是同事当天下午就去自首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自首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此时,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对这种案件,笔者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伤等危害结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阶段上行为又成立故意杀人罪。此时应对行为人进行二罪并罚。因行为人对二次肇事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之分,我们应分别处理。第
一、如果行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将前二罪的并罚结果与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进行并罚。第
二、如果行为人的二次肇事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应依据数罪并罚的理论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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