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权、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不可抗力导致的侵权。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产品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什么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具体如下: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侵权免责事由具体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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