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对票据诈骗罪中使用行为认定
票据诈骗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在票据诈骗罪中,刑法规定的具体行为方式均要求行为人使用了票据。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虚假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并获得对价的行为。使用的前提是,必须有向他人交付虚假票据的行为,这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用虚假的票据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兑现,也包括交付给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兑现的行为。使用必须是利用虚假票据获得对价。对价必须是交付虚假票据后直接获得的。
二、票据诈骗罪中的“金融票据”、“金融凭证”包括哪些? 该罪名中的“冒用”包括哪些情形?
这里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这里的“金融凭证”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结算凭证,但不包括信用证、信用卡等信用凭证;
这里的“作废”一词包括“过期”的票据,也包括依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认为无效的票据,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这里的“冒用”包括两种情形:
(1) 行为人通过欺骗、盗窃、抢夺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
(2) 明知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欺诈活动。
三、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四、哪些情形不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1) “签发”,是指行为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故意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账户里的资金不够,或由于工作疏忽而签发出无效金融票据,不构成本罪;
(2) 对于骗取金融票据或凭证,但并不是用于诈骗活动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 对于伪造金融票据或凭证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规定,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以上就是对如何对票据诈骗罪中使用行为认定的解答,若还有这方面的疑问,请点击页面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