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征收国有土地商铺动迁赔偿多少停产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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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铺动迁的停产损失必须根据商铺被拆之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停产期限等相关因素才能确定,因此,征收国有土地商铺动迁赔偿多少停产损失的这个问题并不是固定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方案。
一般征收国有土地商铺动迁赔偿多少停产损失

一、一般征收国有土地商铺动迁赔偿多少停产损失?

停产损失需要根据商铺被拆迁之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拆迁赔偿拆迁补偿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原因不同。

行政赔偿的适用是基于征收方实行了违法的征收行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说征收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追究行政赔偿责任需要在被征收人的损失实际产生之后。

行政补偿则基于征收方依法开展的征拆行为,正所谓“有征收必有补偿”。索要行政补偿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在房屋尚在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2、目的不同。

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合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对征收方实行违法征收行为有一定的惩戒作用。

行政补偿的目的则更侧重于对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给予全面、充分的补偿,其没有惩戒、监督的作用。

3、适用法律法规不同。

关于行政赔偿,国家专门制定有《国家赔偿法》,而行政补偿的相关内容则是分散在征收领域的多部法律法规中,最常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行政补偿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多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进行选择。政赔偿原则上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赔偿手段为例外。

三、征收国有土地商铺动迁补偿有哪些?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拆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四、征收国有土地商铺动迁补偿协议应载明哪些内容?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综上所诉,征收国有土地商铺动迁赔偿多少停产损失的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国家因为征收土地依法拆迁商铺的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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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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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东府(2005)12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和《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费,具体标准按面积计算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1000元/户;第二类为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1500元/户;第三类为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2000元/户。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等设施的,由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四)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包括迁移户口、转学、转托等所需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元/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实行产权置换且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拆迁面积小,按每月6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低于500元/月的,拆迁人应补足500元/月。
(二)实行产权置换且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如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周转房租金标准等于或低于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按实际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由其自行承担。水电费超出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负责支付。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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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到底赔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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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的,依法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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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的,依法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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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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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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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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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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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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