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损失多少钱算刑事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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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损失5000元以上就算是刑事案件了。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的,依据《邢法》规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多有关于损失多少钱算刑事案件问题的详细解答,请看下面文章内容。
在我国损失多少钱算刑事案件

一、在我国损失多少钱算刑事案件?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会按照我国《刑法》第275条当中的规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公民个人损坏财物怎么处理?

1、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的,派出所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恶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罪行确认如下:

(1)、要看损坏他人财物的金额和次数,如果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则涉嫌刑事犯罪;

(2)、在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则属于治安案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故意毁坏他人的财产是否是构成犯罪,应当是根据故意毁坏财产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判断,如果说多次的故意毁坏他人的财产,比如说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话,那么就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当然,如果故意毁坏他人的财产,达到了3000元以上的,也是需要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三、损坏多少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 ?

1、一般情况下,毁坏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故意损坏他人财物700元的情形,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损失金额达到多少可以报警 ?

1、法律规定只要个人财产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都可以向派出所报案,数额较小的是行政案件,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嫌疑人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案由是什么,盗窃、侵占、故意损坏财物、诈骗立案标准都不一样,一般是3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可知,在我国损失5000元以上就算是刑事案件了。保存好有关证据,去警局报案,找专业机构定损,要求赔偿。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有关于损失多少钱算刑事案件的问题,如果您对此问题还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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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比如说在事故型渎职犯罪中,所造成的损失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环境受到污染、群体性事件、企业亏损、停产等,另外还包括了很多不能预见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利益,至今无司法解释给予规定。如果仅因为不能以货币形式来衡量这些非物质性损失,而使一些渎职犯罪得不到追究,则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
2、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非物质性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一是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比如是否损害我国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二是是否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危害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三是是否印发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
3、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计算界限应在案发后、立案之前,有的认为应计算到法院开庭审理前。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经济损失”明确规定,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可以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济损失的规定来执行。
4、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积计算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比如盗窃罪、贪污罪在表述时,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每次造成的损失都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在套用重大损失时,能否累计多次的损失呢。笔者认为不可以。一是因为,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在针对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累计计算损失。二是因为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如果累计计算,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有可能会混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5、重大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否应区分责任人的问题
类似于事故型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分配问题,笔者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按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分配。一是具体实施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提议,得到领导人员认可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二者均应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具体实施人员在接到领导的错误指示后,提出了纠正意见没有得到领导接受,最后仍然按领导的错误指示执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不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具体实施人员实施了明显违法的领导指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则无论具体实施人员是否提出纠正意见都不影响其对重大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渎职罪的损失认定标准。
你好,我想问一下,员工在国企单位,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处理待岗,并要求其员工调岗,员工可以拒绝吗?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 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 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 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 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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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 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 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 即既是受害人 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 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 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 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 不尽合理。偿以下费用:(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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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 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 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1%。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 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 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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