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债权后还能够再主张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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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债权后还能够再主张吗

一、放弃债权后还能够再主张吗

不能够主张。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证明的口头协议放弃债权的,不能再起诉。但是出于被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而放弃的能够起诉。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终止,剩余部分债权仍能够向法院起诉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能能够转让债权吗

债权能进行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转让有三种例外情形的不能转让,如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约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能够买卖吗

能够买卖转让。债务转让即将自己负担的债务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够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债务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能够转让,但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放弃债权后还能够再主张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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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中,针对再保险人来说,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现将其法律效力分述如下:
1、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
原保险中,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也就放弃了从第三人处索赔所得的利益,该利益既已被保险人所明示放弃, 理当恪守坚持,否则不仅有违保险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也有悖于保险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另外,保险人在明示放弃代位求偿权时,自然预计到被保险人可能因此获得双重补偿。但保险人的弃权,相当于保险人将本属于自己的利益拱手让与被保险人,其性质当属民事赠与关系。被保险人对这一赠与享有选择权,他既可以放弃赠与(取得保险金后不向第三人继续索赔),也可以接受赠与(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与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中获得利益。被保险人不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还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对抗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权。虽然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有可能就同一损失获得两次赔偿,但这是由于保险人将自己的权利赠与被保险人的结果。
同样道理,再保险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明示放弃代位权。再保险人在对原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原保险人也获得了由于再保险人的弃权而享有的利益,原保险人具有处分权,原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范围为再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此时第三人不能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损害填补”原则来向原保险人行使再保险人的这一权利提出抗辩,严格说来,这已不是单纯的保险法律关系,而牵涉到受赠人对赠与标的的处分问题,因此与所谓保险的基本原则无关。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应当因原保险人是否再保而受影响,法律也不允许发生原保险人投保但加害人受益之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如果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归属应置于原保险人的手中。事后,如果原保险人也放弃了其这部分代位求偿所得的利益,则该利益应转归原被保险人的手中,理论上可以视为原保险人又将该部分利益再渡转让给原被保险人,是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连续赠与,因此不应减轻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无论何种情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放弃都不能使第三人受益,否则将会与这一制度的基础相违背。
2、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
再保险实务中,无论由原保险人统一行使代位求偿权,还是再保险人在例外情形下直接行使求偿权,再保险人都有可能以消极行为放弃其代位求偿权。无论原保险人还是再保险人,他们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减轻因保险赔付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在有意采取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他们必然会遵循经济原则,他们往往要考虑第三人的经济状况、受偿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所需的诉讼费用等,如果他们认为第三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以诉讼形式代位求偿成本过高以致得不偿失,就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诉讼时效过后,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上述情况下,这是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做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各保险人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了包括实体权利在内的保险代位权,可视为各保险人免除或者减轻了第三者因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无权就各保险人放弃的权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很明显,各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于第三人。对于原被保险人的索赔,第三人可以其求偿权已为各保险人所代位为由进行抗辩。第三人之所以得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其债权人各保险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违反法律的公平。因此,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的,相当于再保险人免除了第三人就再保险代位求偿所应承担的债务。
欠付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可否放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律师回复] 承包人放弃权利,还是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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