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人离婚是否有青春补偿
在法律上,离婚没有“青春补偿”这一说。
离婚时约定的“青春补偿”,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补偿”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予干涉。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对于其它未履行部分,法院不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青春补偿费,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女方提出离婚会有多少补偿
补偿是没有的。但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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