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后扣留物品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后扣留物品的处理方式:罚款等款项必须上缴国库,依法扣留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依法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如何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应这样处理: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不理会后果如何
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不理会的后果是:如果行为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会超出罚款的数额。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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