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具备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判缓刑。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贪污犯,只要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且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能判缓刑。如果是未成年人、孕妇或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贪污罪的,则应但被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哪些贪污行为人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三、贪污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1.《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四、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行为人实施贪污可以缓刑吗,从上文可知,如果要对贪污罪犯实习缓刑,它的前提条件是,贪污犯的犯罪情节较轻,或有自首、退赃等其他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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