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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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一、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取缔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不包括对于组织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罚款是行政处罚吗

罚款是行政处罚。

罚款是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

1、罚款要求违法者缴纳的钱款应当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收入则应适用没收这种处罚。

2、罚款是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措施,因而与执行罚相区别。

3、罚款的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迫使行为人履行义务,使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

4、罚款是适用最广泛的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适用于通过剥夺违法者财产来补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5、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酒驾是否要受行政处罚

酒驾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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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取缔可以被归纳到剥夺商家经营权的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取缔属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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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缔约过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属于缔约过失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缔约过失的情况: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就某国际大厦的装饰工程进行招标,B装饰公司参加投标,并最终获得房地产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但不久,A房地产公司又向装饰公司发出通知,声明中标作废,项目重新招标。A房地产公司与B装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A房地产公司不承认中标也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中标通知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A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承认中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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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多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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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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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吗
罚金是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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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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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拘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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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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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拘役并不在行政处罚的范围内,是一种刑事处罚,犯人承担的是刑事责任,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需要在短期内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强迫犯人参加劳动,判拘役的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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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允许如果乙不与丙签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签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如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的利益。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表述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有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些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瑕疵告知义务或使用方法、产品性能告知义务等,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需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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