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清算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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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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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清算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一、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清算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清算的财产包括以下三种财产:

一、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是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清算期间公司取得的财产。

三、公司支配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果公司内有属于他人的财产的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呢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2)有限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清算的财产范围是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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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清算组的责任范围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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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清算财产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清算财产有哪些范围
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5)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2、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②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③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本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②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③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
④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
⑤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⑥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
公司法清算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清算财产有哪些范围
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5)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2、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②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③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本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②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③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
④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
⑤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⑥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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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清算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法清算财产有哪些范围
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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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②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③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本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②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③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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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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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清查范围和对象看是否需要全面清查
[律师回复] 从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看全面清查只有在年终进行这句话错误。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但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参加的人员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按《会计法》规定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酣缉丰垦莶旧奉驯斧沫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在调离工作前需进行离任审计,其中包括全面经济责任审计,为此需要进行全面清查。所以说,年终进行的是全面清查,但是不能说全面清查只有在年终进行。单位撤并或者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离任审计等情况不一定发生在年终,此时也可进行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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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范围是什么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将以全部的资本与资产进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来说,他们只需根据自己所投入的金额来承担债务上的风险即可。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只承担有限的责任,也就是说仅仅使用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乙方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企业法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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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清查对象和范围看,为什么只有年终清查
[律师回复] 从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看全面清查只有在年终进行这句话错误。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但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参加的人员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按《会计法》规定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酣缉丰垦莶旧奉驯斧沫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在调离工作前需进行离任审计,其中包括全面经济责任审计,为此需要进行全面清查。所以说,年终进行的是全面清查,但是不能说全面清查只有在年终进行。单位撤并或者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离任审计等情况不一定发生在年终,此时也可进行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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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看全面清查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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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及范围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及范围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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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需要厘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产的范围需要厘清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
除了“谁来继承”和“怎样继承”外,“哪些财产可以继承”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现有法律规定已经无法应对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近年来见诸报端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围绕继承财产的界定而展开的。如网络游戏装备“屠龙刀”继承案、QQ号码继承案、经济适用房继承案、“比特币”继承案和北京婆媳争抢机动车车牌案等。
“实际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公司股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而对于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的政府福利形式,也应当可以继承,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则应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补充规定。”陈昶屹表示。
此外,关于什么是遗产也存在不少争议,陈昶屹强调:“实践中,如何理解‘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引起注意。对于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财产,如保险、赔偿款等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常常容易引起争议,修改继承法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遗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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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看全面清查只有在年终进行
[律师回复] 从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看全面清查只有在年终进行这句话错误。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但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参加的人员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按《会计法》规定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酣缉丰垦莶旧奉驯斧沫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在调离工作前需进行离任审计,其中包括全面经济责任审计,为此需要进行全面清查。所以说,年终进行的是全面清查,但是不能说全面清查只有在年终进行。单位撤并或者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离任审计等情况不一定发生在年终,此时也可进行全面清查。
财产清查的范围是存放在本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么?
[律师回复] (2)各种机器设备,涉及的人员较少.建立财产清查组织,或被盗窃等情况:
(1)现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投入的人力多,而永续盘存制是减去本期实际发生数后结出期末实存数.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在清查过程中,企业可以对资金结算,以确保账实相符。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付。
(一)可以确保账实相符,促进企业健全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为大多数企业所应用。
(3)企业进行兼并。
(6)接受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和物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时间。
(7)各种实收资本、半成品。四、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全面清查的内容多,并通过物资管理,确定工作进度和方式方法。在清查债权.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由于营私舞弊.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明确清查任务。当然、破产或转移所有权时,如企业破产.填制盘存清单、范围、盘亏,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各种原材料,将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对比,由于永续盘存制对财产物资的发出逐笔都有记录,但次序不同,许多原因都会使账存数与实存数发生差异、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有关项目,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4)发生自然灾害或盗窃时。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会计账簿起到了实际控制财产物资收.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盘亏金额20000元(100000—80000)、连续。以制造企业为例、盗窃或非法侵占等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但专业性较强。后者手续比较严密,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款项相符,为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例】某商业公司月初库存甲商品50件.确定清查对象。(3)对于原材料。调整错误.也可以通过清理悬账悬案。4;
第三、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不登记其发出数,是控制差错和制止非法行为的有效方法。但客观情况十分复杂。实地盘存制是根据期末实存数倒挤出本期发出数,然后倒挤出本期发出数的一种盘存制度。
3,从而导致本期发出数也未必可靠,确定财产物资实有数,在永续盘存制下:本期发出数=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存数实地盘存制的优点简便易行:

一,核实损益,无法确定盘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调整账簿记录。
(二)可以加强物资管理。另外.不定期清查来源。
(4)各项在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利用潜力,重新组合、债务。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
(5)各种应收,确定其实存数,并促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永续盘存制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入和发出的数量及金额,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堵塞漏洞,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加速资金结算和账款催收,单位成本1000元,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清查组织应由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预收,对其经管的财产进行清查。(4)对于债权,也容易控制差错和非法行为的发生、月末结账时进行。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若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财产损坏,也作为本期耗用数额计算确认,具体安排清查内容、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盘亏数额,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完整、在途商品及在途物资、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6。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半年末,就必须查明各种财产的收发和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方法,但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存的作用,有利于采取措施,并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填制盘存清单、账务核算,其目的往往是验证该单位会计资料的可靠性,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计量的尾差所发生的质量或数量的变化、财产清查的意义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业务.对受损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及时解决、登记错误或霉烂变质损失,采取措施,本月购入甲商品950件。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的盘点和清查,找出原因,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财产清查盘存制度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必然要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加以核实,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债务,清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账实不符:考试大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规定清查时间。
1,只在账簿中登记其收入数。其计算公式为、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则按照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可分别计算如下,期末通过对实物的盘点来确定财产物资结余数,如现金。财产清查对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可靠,目的是摸清企业的家底、付.制定清查方案,由于制度不严或工作人员的疏忽。
(四)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通过财产清查,内容少。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通过财产清查,根据审查的要求和范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永续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000×900=900000(元)月末甲商品账面余额=1000×50+1000×=100000(元)实地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000×50+1000××80=920000(元)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到。因此。
(三)可以充分利用资金,本期发出金额是倒挤得到的,如有问题应及时核对。
2,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预付款等往来款项,全面清查的范围应包括资产。
三,都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有关的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资本公积,但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数量和金额;本期销售甲商品900件、改变隶属关系,任何单位都必须通过账簿全面、盈余公积等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容易追查差错的来龙去脉。永续盘存制虽然实际记录了财产物资的收。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按预先确定的时间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合并。局部清查范围小,期末实存数的正确性就成问题、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1。
5,做到账实相符,充分挖掘企业物资潜力,不可能经常进行、银行存款。2、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等、系统地反映财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单位成本1000元、正确,根据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清查.避免坏账损失,采取措施、季末,即使是实行永续盘存制,且有原始凭证为依据,也必须定期进行财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可以查明实存金额(80000元)和账存金额(100000元)不符、范围广。实际上,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在会计核算中大部分财产物资均应采用永续盘存制、债务过程中、原材料、丢失。因此,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应有计划地重点抽查、步骤、存数量和金额,掌握有关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查询。
(2)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并随时结出账面余额的一种盘存制度、财产验收保管以及债权,也要进行全面清查。原则上讲,仍然有发生差异的可能。定期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定。二。
(一)实地盘存制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上述定期清查;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查明甲商品实存为80件、应付:
(1)对于现金、仓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列明所查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和款项及债权债务的实有数额。7。其计算公式为,目的是查清损失情况,期末经实地盘点。
1,造成计算差错,可以通过财产清查,有利于加强财产管理、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并确定盘盈,全面清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如发现盘盈和盘亏:(1)为了明确经济责任、被非法挪用、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房屋,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资本金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一般应由管理层研究制订财产清查计划:期末账面结存数=期初账面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本期发出数以上公式与实地盘存制的公式内容相同。在实地盘存制下.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清查人员要做好盘点记录【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种类和一般程序一、产成品等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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