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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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

一、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

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1.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此最高法院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在审理过程中要对量刑要把握。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一般是十年以下,法定刑以下量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赔偿到位,表示谅解,量刑至法定刑以下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没问题。

2.多人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对各行为人定性问题。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四人打三人,分散开来殴打,相隔较远,四人中的两人共同致相对方一人死亡,如何认定?我们的意见是,致人死亡的两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另两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重伤的定性问题。对此,视案件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怎么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不同,会受到下列处罚:

一、致使受害人受到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致使受害人受到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受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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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认定情形是必须是已经是正在服刑的人员,且提供的证据是公安机关暂时没有掌握的。犯罪人员自首会相对的减轻判处。特殊自首必须要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否则不可以算做是自动自首。不符合自动自首的是不会减刑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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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关于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1.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此最高法院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在审理过程中要对量刑要把握。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一般是十年以下,法定刑以下量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赔偿到位,表示谅解,量刑至法定刑以下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没问题。
    2.多人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对各行为人定性问题。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四人打三人,分散开来殴打,相隔较远,四人中的两人共同致相对方一人死亡,如何认定?我们的意见是,致人死亡的两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另两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重伤的定性问题。对此,视案件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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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关于特殊累犯我有一些问题想问一下,如何认定特殊累犯,特殊累犯规定的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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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纳入其中,以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修正案对其的修改原因和仍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探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的规定,《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改前《刑法》第66条的内容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理论将这一犯罪形态称为特殊累犯。从规定的变化中,可以看出,特殊累犯的范围得以扩大,笔者将从修改前的规定着手来分析这一变化。
  
二、现行法律中对特殊累犯的规定
  法律根植于现实生活中,应尽可能适时地反映现实生活的变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必须回应社会的变迁、满足国家对犯罪进行惩治和预防的需要。刑法修订以来,我国的犯罪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率极低,由于整体的犯罪率较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特殊累犯更多的是起着象征威慑的作用。再者,一些普通的刑事犯罪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复犯率居高不下。那么,仅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为特殊累犯之罪,是否能够充分实现刑法设立特殊累犯的制度价值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猖獗,它们对国家的稳定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或危害,为了实现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生的特殊保护,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地将成立特殊累犯的犯罪种类从一种增加为三种,即“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如何认定特殊累犯
  
1、构成特殊累犯的犯罪性质有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并且强调“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的内在逻辑就是,修正后的特殊累犯并不需要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在性质上完全统一,也就是说不再是一一的对应关系,而是可以交叉对应,亦即明确规定特别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可以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这将会导致特殊累犯由一大类增加为九大类。
  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特别累犯在范围上具有极大的扩张性,有打击面过宽之嫌,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在本质上无甚差别。同时累犯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人较之累犯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人,其人身危险性和重犯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作为累犯的前后两罪在法律和行为上具有特定联系,反映了行为人的特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若考察外国立法例我们会注意到,虽然各国对累犯制度的规定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各国立法仍存在普遍的共性,即都明确要求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属同一类犯罪,都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再犯同类犯罪为构成累犯的要件,亦即前后罪同性质是构成累犯的前提,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至于特别累犯,则更要求前后罪罪质的一致性。因而为了避免《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修正可能导致的特殊累犯数量的大量增加,并进而导致刑法重刑化,我们主张特别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应当限定为相同种类的犯罪,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特别累犯制度设立的初衷,又能更有效的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还能与国际通例相契合。再者,我们还应将构成特殊累犯的主体限定为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主犯,这是我国宽沿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属于有组织性犯罪,“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是其必然的特征,如果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主体在任何时候再犯三类犯罪中任一罪均可构成特殊累犯,这显然对于这些犯罪中的从犯、帮助犯有打击过度之嫌,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未成年人累犯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上述规定带来了一个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即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可否构成特殊累犯?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首先,从我国刑事政策的传统看,适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始终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取向。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心智上相对不成熟,其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要比成年人弱,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例如在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刑法传统始终是持宽宥态度的。
其次,从国外立法例的视角看,国外刑事立法普遍规定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均必须发生在成年之后,若前罪是发生在未成年时,无论后罪发生时成年与否都不构成累犯。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8条规定,一个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罗马尼亚以及泰国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保障未成年人人权和基本权利已日益成为国际刑事立法的大势所趋。再次,我国《刑法》第 17条已经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若体系性地考量《刑法》第17条和《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的上述从宽处理规定,我们认为,未成人犯罪的,除不以一般累犯论处外,也应当排除于特殊累犯之外。否则,就会出现立法在同一问题上,既存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又存在从严处理的矛盾规定。
以上是对特殊累犯规定的变化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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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分为三种情况的,分别是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医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情况是不同的,鉴定的标准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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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特殊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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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实践中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比较常见,是患者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难以建立正确的理解,从而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与诊疗措施不相配合的现象。对于因患者上述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能当然视为患者一方的“不配合”具有主观过错,从而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判断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是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一方履行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上述说明告知义务,是否使患者一方对于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及其风险和后果具有合理的认识,这是判断患者一方客观上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关键。关于说明告知义务,本法
第五十五条已经作了规定。在判断是否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以及该义务的履行是否合理适当时,还要考虑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结合个案进行分析。
第二类是患者一方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患者就医就是为了治疗疾病、康复身体,而非追求身体损害的结果。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也不能完全排除患者主观追求损害结果的可能。例如医务人员再三嘱咐某糖尿病患者不可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但该患者或者出于得到高额保险的目的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在明知该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拒不遵行医嘱,数次饮酒,结果导致低血糖昏迷。除故意的情形外,过失的情况比较常见。如近视眼激光手术后,医务人员再三明确叮嘱患者应按时滴用抗生素眼药水,否则会产生眼部炎症等不良反应,但患者疏忽大意不遵医嘱,在医务人员复查并告知其遵行医嘱后,仍未遵行,结果感染炎症。以上两种情况,医务人员已经合理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且采取的诊疗措施并无不当,患者的行为即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对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本项内容规定了两个要件,在两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现行的医疗法规规章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为: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人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一般来讲,上述情况中的紧急性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它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健康状况的威胁;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胁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对其生命安全的威胁不能是假想的,而应当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如果医师主观想像或虚幻地认为存在需要采取紧急救治的危险,而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由于假想危险认识错误所采取的救治措施导致了不必要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还是应当承担责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以及不可控因素,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需要探索,医疗结果有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现代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具有局限性,目前还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治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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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与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哪种情况属于特殊累犯特殊累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区别于普通累犯的一个特点。
二、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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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特殊累犯的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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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能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等级,一般的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1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 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 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 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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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该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等级,一般的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1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 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 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 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什么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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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工伤的赔偿主体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特殊情形下工伤的赔偿主体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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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叔叔上班的时候去取钱,半路被人尾随了,并且抢了他的钱,我们去认定工伤,公司说他是特殊情形,我们又不懂法律,想问下工伤认定事由的特殊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认定,在此分析几种特殊的情况。

1、 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否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一个前提是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目前,关于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否申请工伤认定,各地的规定都不相同,大家需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但笔者认为,退休人员较为特殊,一般劳动者退休后,开始享有养老保险,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2、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不能按工伤处理?
尚在校学生的实习人员不算正式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实习人员,可以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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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用期未满,能认定为工伤吗?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职工与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应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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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等级,一般的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1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 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 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 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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