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470人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

一、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

破产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指定。而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如何组成的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法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法人破产的,债权人在接到清算组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如果清算组没有通知或者没有及时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申报债权从而受到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给予自己赔偿

如果公司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则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股东偿还自己的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对于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
一键咨询
  • 175****28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3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3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8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1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0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8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0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43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1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5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3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3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1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什么是破产人选任主体,破产人选任主体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3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主体选任主体的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怎么选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怎么选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3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等。可见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1、有利于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在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不规范,债权人会议功能未得到真正发挥的现实情况下,真正对清算组实施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此外,对清算组还有指导作用。在债权人会议被忽视的前提下,与清算小组的行为、职责、利益极易混淆,现实中清算组的很多行为是指导或认可的结果,再由来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如何保持理性?且事实上,作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但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该程序中仍应是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而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它是继受了破产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象征,在另一方当事人缺失或虚位状态下,往往导致的越位或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3、有利于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破产还债是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主体的合法途径,理性看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债权人来说,其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即意味着债权的部分甚至全部落空,直接导致其资产的减少,故其往往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对立情绪。实践中这种抵触情绪外化为对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甚至对受案的猜疑、指责、不满。而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案说法,增强沟通,引导债权人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破产还债,在理性状态下展开破产还债程序。另外,因为债权人除了作为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整体共同利益外,因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与固定性,导致各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差异与对抗的性质,在受偿结果上甲债权人针对乙债权人具反比关系。故对个体债权的存在与否、金额多寡、属何性质(涉及有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认定、财产变现的方式上,债权人内部还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征询并听取债权人多数意见,将其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往往能将债权人会议各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在内部,有异议的,还可申请复议、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因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与信赖,使债权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内部消化掉,减少对清算组、发泄不满情绪的外化表现,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等。可见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1、有利于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在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不规范,债权人会议功能未得到真正发挥的现实情况下,真正对清算组实施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此外,对清算组还有指导作用。在债权人会议被忽视的前提下,与清算小组的行为、职责、利益极易混淆,现实中清算组的很多行为是指导或认可的结果,再由来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如何保持理性?且事实上,作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但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该程序中仍应是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而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它是继受了破产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象征,在另一方当事人缺失或虚位状态下,往往导致的越位或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3、有利于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破产还债是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主体的合法途径,理性看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债权人来说,其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即意味着债权的部分甚至全部落空,直接导致其资产的减少,故其往往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对立情绪。实践中这种抵触情绪外化为对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甚至对受案的猜疑、指责、不满。而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案说法,增强沟通,引导债权人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破产还债,在理性状态下展开破产还债程序。另外,因为债权人除了作为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整体共同利益外,因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与固定性,导致各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差异与对抗的性质,在受偿结果上甲债权人针对乙债权人具反比关系。故对个体债权的存在与否、金额多寡、属何性质(涉及有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认定、财产变现的方式上,债权人内部还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征询并听取债权人多数意见,将其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往往能将债权人会议各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在内部,有异议的,还可申请复议、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因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与信赖,使债权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内部消化掉,减少对清算组、发泄不满情绪的外化表现,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3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有哪些法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等。可见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1、有利于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在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不规范,债权人会议功能未得到真正发挥的现实情况下,真正对清算组实施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此外,对清算组还有指导作用。在债权人会议被忽视的前提下,与清算小组的行为、职责、利益极易混淆,现实中清算组的很多行为是指导或认可的结果,再由来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如何保持理性?且事实上,作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但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该程序中仍应是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而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它是继受了破产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象征,在另一方当事人缺失或虚位状态下,往往导致的越位或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3、有利于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破产还债是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主体的合法途径,理性看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债权人来说,其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即意味着债权的部分甚至全部落空,直接导致其资产的减少,故其往往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对立情绪。实践中这种抵触情绪外化为对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甚至对受案的猜疑、指责、不满。而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案说法,增强沟通,引导债权人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破产还债,在理性状态下展开破产还债程序。另外,因为债权人除了作为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整体共同利益外,因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与固定性,导致各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差异与对抗的性质,在受偿结果上甲债权人针对乙债权人具反比关系。故对个体债权的存在与否、金额多寡、属何性质(涉及有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认定、财产变现的方式上,债权人内部还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征询并听取债权人多数意见,将其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往往能将债权人会议各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在内部,有异议的,还可申请复议、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因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与信赖,使债权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内部消化掉,减少对清算组、发泄不满情绪的外化表现,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怎么样选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怎么样选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申请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3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债权主要有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债权主要有什么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主要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一、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四、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五、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破产清算 >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