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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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如何处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的阳合同因为是行为人虚假的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阴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

一、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如何签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不可抗力要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如何处理建筑工程中途停工

对于理建筑工程中途停工的,如果是由于发包方原因停工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其不赔偿的,可以起诉解决。

如果是由于承包方停工的,则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同样如果其不赔偿的,可以起诉解决。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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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阴阳合同的特点:
(1)阴阳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民法典》颁行之后。“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
(2)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2、我国法律对阴阳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1)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
(2)《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民法典》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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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准备今年签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但是不清楚相关情况,想咨询一下,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情况。
[律师回复] “阴”合同的危害种种
  
1、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有良好的竞争秩序。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招标投标前所商定的内容,签订“阴”合同,违反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损害了正当竞争者的权益;“阴”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根据《合同法》,“阴”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其中有些可以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阴”合同对发包人也是个陷井。“阴”合同如能正常执行,承包人盈利或不亏,自然无话可说。如果承包人中途知道亏损严重,引起仲裁或诉讼,则“阴”合同无效,只能执行“阳”合同,发包人一系列计划落空,可能使工程中途搁浅或延期,根据“阳”合同还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最后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更有甚者,有些投标人先利用优惠条件骗得招标人信任,签订“阴”合同后再与发包人计较。所以说,“阴”合同对发包人来说也不是绝对有益,很可能是一个陷井。
  
3、既增大了承包人的风险,也增大了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性。“阴”合同造价低、额外费用增大,承包人万一出了安全事故,将要发生严重亏损;垫资或延期付款、帮助发包人销售产品以抵算工程款,万一发包人投资不能及时收益或其产品无法销售出去,则承包人将有资金沉淀在工程上。可见,“阴”合同使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
  “阴”合同中发包人的资金不足,就有施工企业承建其工程,将大大刺激基建规模的扩大,这种扩大如果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势必引起有关方面的经济问题;如果有许多工程中途搁浅,势必引起经济的停滞。如果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如果“阴”合同中大量的材料款、工资款不能按时拨付,而久拖不清,则势必增大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后果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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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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