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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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如何办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如何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继承人享有股东资格。但是若是公司章程中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公司章程执行。股权向第三人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三、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情形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如何办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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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怎么办
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股东去世后,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特殊规定,当股东去世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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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应该怎么转让股份
[律师回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应该怎么转让股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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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股份如何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公司股东有权自主处分所持股权,但股权转让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下面我们就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步骤,进行简要介绍:

一,股东内部可以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书面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最后,转让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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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怎么办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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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股权如何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股权可以继承吗?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2、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3、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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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如何继承股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股权可以继承吗?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2、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3、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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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去世死亡怎么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去世之后,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若是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资格有明确规定的,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执行。股权继承有特殊性,跟一般的财产继承不一样,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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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死亡其他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大股东死亡其他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吗问题解答如下, 大股东是股份公司的重要出资人,又称为投资人,不管是哪个公司,都有投资份额占该公司比例较大的股东,而大股东在很大程度上也对公司的重要决议具有相当话语权,大股东人数的稳定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大股东死亡,对公司会有什么影响,这是公司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例如,拿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能否解散公司,或者大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如何处理,这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举例来说,张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便持有公司占绝对控制权的股份,现张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那么,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解散公司呢?
事实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A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即张某死亡,其股权会因继承转移给合法继承人,其他股东此时可以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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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表决权可以继承吗?
股东在死亡后其股东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如果企业的股东只有两个人一人出现死亡的情况后,按照规定公司需要申请解散并进行清算才可以的,如果是两人以上的公司进行股权继承则需要召开股东会,并且由全部的股东开会决定是否同意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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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股权怎么办?
股东死亡后股权由其合法继承人来完成继承同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是股东方面的资格证,是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所作出的规定,当然了,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话,就应当按照其他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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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吗
[律师回复]
一、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不一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不一定能被继承。《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股权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因此,股权的重视和争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东应特别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
二、特定身份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因此,公务员不得继承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是公务员,其依法可以继承的是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或者股东地位。
三、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对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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