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25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有什么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对短期内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4、有利于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
5、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做婚前公证需要公证的内容有什么
做婚前公证需要公证的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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