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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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

一、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

担保期限的认定应当是根据保证人债权人的约定,但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则保证期间应当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什么

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什么

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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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期限如何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担保期限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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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期限怎么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担保期限怎么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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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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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期限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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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该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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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怎么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怎么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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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关于
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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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关于
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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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关于
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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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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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要去典当我的古董,想问问担保法中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吗,请大家帮帮忙解答一下了,谢谢大家了哈!
[律师回复]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以上就是典当期限和费用规定,典当行如何处理绝当物品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问题。以上的答案便是您所提到的担保法中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的意见,还有不懂可以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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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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