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公示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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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债务公示期是多久问题带来帮助。
债权债务公示期是多久

一、债权债务公示期是多久

公司债权债务公示法定期限六十日。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主张公司债务是否有期限

主张公司债务有诉讼时效

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一定的宽限期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权债务公示期是多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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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3、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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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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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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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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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与用人单位沟通对话,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到当地人社局所属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查证确有欠薪情形后,会警告您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并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3)直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可收集劳动合同、工作牌和工作证(最好盖有公章)、工装、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老板签字的欠条等证据,只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事实,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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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时间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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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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