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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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的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的吗

一、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的吗

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不能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朋友借毒品吸食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朋友借毒品吸食如果具有贩卖性质的,可以按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有什么特点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的特点如下: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拱、翻供情况多。

(三)获取物证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的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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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
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我叔叔为了赚钱就贩卖毒品了,数量已经累计很大了,被曝光后是有些罪行的,还需要找律师的,需要去考虑做辩护的,那么贩卖毒品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王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一、被告人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和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实属初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是家里的独生子,从出生、上学,到走向社会谋职生活,一直接受好的教育,且表现良好。结婚后,与妻子感情深厚,孝敬父母。此次犯下严重错误,一是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结交了不好的朋友;二是没有严格要求自己,染上了吸食毒品的坏毛病等因素所致。在关押半年多的时间里,经教育反省,已深刻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为此请法庭考量王某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犯罪起因、初犯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的毒品仅限于自己的朋友,有特定的对象,并没有向大的范围扩散,没有以此为业,没有截留,没有牟利,王某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他之所以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朋友、仗义,二是为了吸食毒品。
另外,检方指控王某将毒品“卖给”孙某、陈某。我们认为,用“卖给”一词,不如用“代买”或“代购”更为精准一些,因为,是孙某主动联系王某买毒,而不是王某联系的孙某。虽二字之差,反映的却是主观恶性上的差异,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为此请法庭注意这一情节。

三、关于毒品数量问题,“约1克”“约2克”不是一个精准的毒品计量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毒品的数量,对王某从轻处罚。
王某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但又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精准的确认毒品的数量 。
对此,我们认为,“约1克”“约2克”不是一个精准的毒品计量单位。因此,本案在定罪和量刑上,请法庭持谨慎的态度,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毒品的数量,对王某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王某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王某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王某,原本是一个老实本分,顾家过日子的青年,今天却站在被告人席上,既叫人同情怜悯,又叫人气愤不已,他现在已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危害性,愿意接受刑法的处罚,并愿意交纳罚金。请法庭综合考量。

五、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王某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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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 (被告人张某某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贩毒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张某某被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2、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定罪部分:
张某某的毒品应定性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律理由如下:
1、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具有贩卖的主观故意
起诉书指控张某某贩卖的证据中,除了现场查获的冰毒外,
2、贩卖过毒品推导出持有的毒品必然用于贩卖不具有证据排他性
起诉书认为,张某某购买毒品之前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根据她的贩卖行为,运用推定规则认定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虽然有事实证明张某某有过贩毒行为,但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购买这15克毒品的主观就是出于贩卖之目的。充其量只能说明,张某某购买这15克毒品有用于贩卖的嫌疑或可能,但这仅仅是一种推测,不是必然能推导出的结论。也就是说,这样的推论并不具有证据唯一性和排他性。

2、行为人曾经有过贩毒行为,又被查获持有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这种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际上是“贼的儿子永远是贼”的另一种版本,是一种典型的自由心证主义观点。
首先,这种观点严重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以批复的形式,规定疑案按无罪处理。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由公、检、法承担刑事案件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而上述观点则将直接导致被告人不得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贩卖故意或行为的证明责任,在被告人无法证明情况下,将受到按疑罪来定案的不公正待遇。这无疑是法律的倒退。
其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贼的儿子永远是贼”的另一种版本,是一种典型的自由心证主义观点。对此,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在1982年就著文予以批判,指出“我国不应采用自由心证”。

3、《南宁会议》规定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它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现有的证据不能得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唯一结论,因为没有本人贩卖的供述、没有贩卖器具(电子秤和塑料分装袋)、没有毒品交易过程、金额、数量和下家。

2013年5月14日,张某某从邵晓龙处购买及受赠毒品应定性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理由如下:
1、张某某供述:“这15克冰毒我是自己买来吸食”(侦二卷54页);
2、张某某本人吸食毒品的频率,每天吸食量为0.5-1克左右;15克大约可供其吸食一个月,没有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
3、张某某本人经济能力,其本人供述以倒卖二手车挣钱(侦二卷55页);
4、张某某本人有既往吸毒史(2012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
5、张某某只贩卖给韩家春一人,其中3克还是‘赊购’、平价进出;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贩卖过;
6、在张某某家中及人身上,未搜查出贩卖的必备工具电子秤或者塑料分装袋,只搜出吸食毒品的冰壶(侦三卷扣押清单)。而扣押的二部手机内也没有毒品交易的信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仅是为满足自己的吸食故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量刑部分:
一、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初次犯罪并且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假设按照起诉书指控贩毒罪,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的数量也应当为15克冰毒,并且属于未遂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是去购买15克冰毒。按照公诉机关‘曾经有过贩卖行为,抓获时购买的毒品推定为贩卖’的话,那么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也只是对自己要购买的15克冰毒承担责任。因为邵晓龙赠送的13.37克冰毒已经超出了她的主观,她也事先不知道邵晓龙的赠送行为,对赠送的13.37克冰毒不承担贩卖的法律责任。
本案,针对15克的冰毒,没有下家,没有交易过程、没有交易数量和金额,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未遂。
案件的定性准确与否涉及到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否,更会影响到被告人日后的审判量刑,恳请审判长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考虑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1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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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罪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证据有哪些 贩卖毒品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充分条件是什么 一是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毒品的数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与有关吸贩毒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数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认定 三是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毒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贯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确凿),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我老公的弟弟在一家酒吧里面工作的自己赌钱欠下了 几十万的高利贷之后被胁迫去贩毒了,在交易的时候被的时候被当场抓到, 被拘留回去之后提供的藏毒窝点,现在要被起诉了,想知道贩毒案证据不足辩护词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凭借或者说仅仅凭借二方面的证据:一是证人杨某及郑某的证言,二是被告人何某和严某的供述笔录。我们认为,前述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相互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本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1、关于证人郑某、杨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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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两名证人杨某及郑某均未出庭作证,其二人的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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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郑某、杨某均称知道有一个外号叫“小弟”的广西男子经常在福州贩毒(详见卷宗第162-164页),然据被告人何某供述,其于案发前一日即2011年11月7日才到达福州(详见卷宗第105页),显然,被告人何某根本没有在福州长期贩毒的可能性,证人郑某及杨某所言与事实不符,假若确有外号叫“小弟”的广西男子长期在福州贩毒,该男子亦并非被告人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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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1、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2、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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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证据有哪些 贩卖毒品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充分条件是什么 一是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毒品的数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与有关吸贩毒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数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认定 三是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毒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贯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确凿),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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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兄弟,他的家里非常的有钱,他整天也没有事情做,就在前几个月他认识了一个会吸毒的人,那个人就怂恿我兄弟吸毒,后来我兄弟也开始去拉更多人吸毒,被抓起来,依贩养吸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韩某某之委托,出庭为其辩护。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韩某某,查阅了卷宗资料,为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信。
一、被告人韩某某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实施的贩毒行为系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进行的,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量刑。且,该次交易并未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在毒品交易前,毒品“买家”金日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在金日的配合下,公安机关顺利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很明显,金日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在该次毒品交易前,“买家”金日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某的抓捕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抓捕,毒品交易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完全控制之下,被告人韩某某刚到达约定地点,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交易根本不可能完成。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与同类案件相比,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韩某某系向同一人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四克;系以贩养吸;未从中获得经济性利益,其本身也系毒品的受害者。与其他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韩某某之前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愿意交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初中文化、法制意识淡薄,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存在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考虑到其悔罪的实际表现,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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