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的有什么
必须要求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前置的多少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如下: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违法行为都有什么
行政违法行为有职务过错、行政过错。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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