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X于2018年入职被告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但被告未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各类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原告提交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和工资标准。被告初始困境在于未对不定时工作制进行行政备案,证据缺口在于难以充分证明已足额补偿加班费。王永军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强调司磅员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庭审中,双方就工时制度适用展开激烈交锋,原告认为被告未备案不定时工作制就应支付加班费,律师则指出岗位性质决定符合不定时工作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里,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赵X,施工后认为已超付劳务费,诉请被告返还超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原告提交劳务分包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初始困境是双方未结算,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合同外点工费用。王永军律师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抗辩,指出合同因被告无资质而无效,应参照约定折价补偿。庭审中,对于合同外点工费用的证据认定成为关键交锋点,原告认为无证据不应认可,律师则强调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超付的劳务费102761.31元,驳回原告资金占用费请求。
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中,原告陈X与被告赵X签订化肥购销合同,二被告以共有房屋抵押担保。被告赵X欠付货款801240元未付。原告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被告赵X以资金困难抗辩。庭审中,双方对抵押效力无异议。法院判决被告赵X给付货款及利息,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这三个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结合案件事实寻找有利的法律依据;二是重视证据收集和质证,针对原告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和反证;三是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运用抗辩策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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