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的时间没有固定期限,一般以案件具体需要的时间为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拘留最短时间是多长时间
行政拘留最短一天。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十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十五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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