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有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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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人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有哪些情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监护人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有哪些情形

一、监护人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有哪些情形

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是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什么是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一些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三、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哪些人能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能担任监护人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人能力的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监护人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有哪些情形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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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是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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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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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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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丧失监护人资格有哪些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以下7种情况,父母将丧失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人的类型:
1、法定监护人。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这种监护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而不必另有原因。因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也固然不能通过协议随意解除。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协议监护人。
通过协议确定监护关系的主要有以下情况: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承担监护责任,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监护关系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个人以上又均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哪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必需是对于监护人资格有争议时才启用监护人的指定。能对于监护人进行指定有三个部门: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于此两单位指定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法院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原则是: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利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或第1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顺序,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法院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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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人资格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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