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怎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要看是否有法人资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订约、履约和诉讼的法律能力,则有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财产怎样分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如果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分割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如果没有约定的,合伙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怎样分割经营所得收益。
三、如果无法自行协商的,则按照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经营所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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