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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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简述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简述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一、简述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

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医疗责任事故如何判定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判定可以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解决提交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是医疗事故,是哪一级中的哪一等医疗事故,为医疗卫行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科学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体解决以下问题: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简述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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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简述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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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陈述表格式,如何写医疗事故陈述书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的格式陈述书的通常格式是:
首先,对患者接受医方的医疗过程进行陈述;
其次,阐述医方的哪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此时应当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阐述,重点突出、全面具体。如果把握不准,担心遗漏,应当表示由于自己的知识所限,医方可能还有其他的医疗过错没有被指出,请求鉴定专家认真审查,做出认定;再次,阐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哪些损害结果发生;
最后,作总结性发言,请求专家认真考虑陈述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鉴定意见。
二、如何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一)撰写鉴定陈述书之前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你所了解的医疗过程;
2、取得所有病历资料、检查资料,了解其中的内容。很多当事人和代理人没有取得医院向和鉴定机构提交的所有病历资料就参加鉴定,这样的鉴定通常不会有很好的鉴定结果;
3、患者的损害后果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4、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最好能够得到专家意见;
5、有关的法律依据;
6、有关的政策规定;
7、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常规;
8、有关的规章制度;
9、有关的医学资料:按照国家通用医学教材、权威专业著作、学术著作的顺序进行搜集;
10、法医学的有关资料;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照上面的内容准备材料。
(二)陈述书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患者在被诉医院的医疗过程、发生的不利后果;
2、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如果存在应当指出具体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同时表明态度是希望鉴定专家终止鉴定还是希望鉴定专家在鉴定时注意这些真实性有争议的部分,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有所体现;
3、医疗行为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结合法律依据和医学依据进行细致阐述,但是注意引用医学资料阐述时切忌断章取义、主观臆断;
4、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如果只进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不写因果关系,但是应当向鉴定人员说明本次鉴定只进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鉴定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责任程度鉴定);
5、总结性发言。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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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的标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等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过错完全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完全责任是什么
1、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2、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医疗过错完全责任的承担
1、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划分的条款,也就是说患方对其与医方构成医患法律关系被损害的和赔偿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要进行举证,而医方应对其没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是正在进行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的。
2、实务操作
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会议认为,当前,人民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于去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3、例外情形
(1)人民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2)会议明确,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3)最高人民副院长在会上特别指出,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请求调解解决,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任何威胁、伤害对方,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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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简述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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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一、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
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例如患者本身疾病危重,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便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死亡也很大可能无法避免,因医疗过失的存在,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而这似乎有失公允,而不定医疗事故,则会招致患者方强烈的不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三、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
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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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怎样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一、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
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例如患者本身疾病危重,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便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死亡也很大可能无法避免,因医疗过失的存在,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而这似乎有失公允,而不定医疗事故,则会招致患者方强烈的不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三、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
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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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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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三、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
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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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六大特点建筑施工主要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它有着与工矿企业明显不同特点:
一、工程建设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根本点。建筑产品是固定的、体积大、生产周期长。一座厂房、一幢楼房、一座烟囱或一件设备,一经施工完毕就固定不动的了。生产活动都是围绕着建筑物、构筑物来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设备零部件和施工机具进行作业,这种情况一般持续几个月或一年,甚至于
三、五年,工程才能施工完成。
二、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个特点。一座厂房、一栋楼房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厂房或住宅。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厂区,也可能在另一个区域,甚至在另一个城市内,那么队伍就要相应的在区域内、城市内或者地区内流动。
三、露天高处作业多。在空旷的地方盖房子,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的墙,工人常年在室外操作,一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屋面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起来的,以民用住宅每层高2.9米计算,两层就是5.8米,现在一般都是多层建筑,甚至到十几层或几十层,所以绝大部分工人,都在十几米或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夏天热、冬天冷,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
四、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例如:一名瓦工,每天要砌筑一千块砖,以每块砖重2.5Kg,就得凭体力用两只手操作近3吨重的砖,一块块砌起来,弯腰上千次。还有很多工种如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等也都是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几年来,墙体材料有了改革,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但就全国来看,多数墙体还仍然是用粘土砖一块块地砌筑。
五、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施工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作为一个施工现场就很不相同,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要采取很多的临时性措施,其规则性就比较差了。
六、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起重机械骤然增多,龙门架(或井字架)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施工现场吊装工作量增加了,交叉作业也随着大量的增加。木工机械如电平刨、电锯也应用。很多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制造的,没有一定的型号,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开始时,只考虑提高工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现在搞定型的防护设施,也较困难,施工条件变了,伤亡事故类别也变了。过去是钉子扎脚较多,现在是机械伤害较多。建筑施工复杂又变换不定,不安全因素增多,加上流动分散,工地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的发生。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电气工具设备方面。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方面。每年此四个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其中高空坠落占35%左右,触电占15~20%;物体打击占15%左右;机械伤害占10%左右。如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伤亡事故将会大幅度的下降,这就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方面
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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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根本点。建筑产品是固定的、体积大、生产周期长。一座厂房、一幢楼房、一座烟囱或一件设备,一经施工完毕就固定不动的了。生产活动都是围绕着建筑物、构筑物来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设备零部件和施工机具进行作业,这种情况一般持续几个月或一年,甚至于
三、五年,工程才能施工完成。
二、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个特点。一座厂房、一栋楼房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厂房或住宅。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厂区,也可能在另一个区域,甚至在另一个城市内,那么队伍就要相应的在区域内、城市内或者地区内流动。
三、露天高处作业多。在空旷的地方盖房子,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的墙,工人常年在室外操作,一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屋面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起来的,以民用住宅每层高2.9米计算,两层就是5.8米,现在一般都是多层建筑,甚至到十几层或几十层,所以绝大部分工人,都在十几米或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夏天热、冬天冷,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
四、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例如:一名瓦工,每天要砌筑一千块砖,以每块砖重2.5Kg,就得凭体力用两只手操作近3吨重的砖,一块块砌起来,弯腰上千次。还有很多工种如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等也都是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几年来,墙体材料有了改革,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但就全国来看,多数墙体还仍然是用粘土砖一块块地砌筑。
五、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施工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作为一个施工现场就很不相同,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要采取很多的临时性措施,其规则性就比较差了。
六、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起重机械骤然增多,龙门架(或井字架)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施工现场吊装工作量增加了,交叉作业也随着大量的增加。木工机械如电平刨、电锯也应用。很多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制造的,没有一定的型号,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开始时,只考虑提高工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现在搞定型的防护设施,也较困难,施工条件变了,伤亡事故类别也变了。过去是钉子扎脚较多,现在是机械伤害较多。建筑施工复杂又变换不定,不安全因素增多,加上流动分散,工地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的发生。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电气工具设备方面。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方面。每年此四个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其中高空坠落占35%左右,触电占15~20%;物体打击占15%左右;机械伤害占10%左右。如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伤亡事故将会大幅度的下降,这就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方面
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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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根本点。建筑产品是固定的、体积大、生产周期长。一座厂房、一幢楼房、一座烟囱或一件设备,一经施工完毕就固定不动的了。生产活动都是围绕着建筑物、构筑物来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设备零部件和施工机具进行作业,这种情况一般持续几个月或一年,甚至于
三、五年,工程才能施工完成。
二、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个特点。一座厂房、一栋楼房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厂房或住宅。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厂区,也可能在另一个区域,甚至在另一个城市内,那么队伍就要相应的在区域内、城市内或者地区内流动。
三、露天高处作业多。在空旷的地方盖房子,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的墙,工人常年在室外操作,一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屋面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起来的,以民用住宅每层高2.9米计算,两层就是5.8米,现在一般都是多层建筑,甚至到十几层或几十层,所以绝大部分工人,都在十几米或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夏天热、冬天冷,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
四、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例如:一名瓦工,每天要砌筑一千块砖,以每块砖重2.5Kg,就得凭体力用两只手操作近3吨重的砖,一块块砌起来,弯腰上千次。还有很多工种如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等也都是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几年来,墙体材料有了改革,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但就全国来看,多数墙体还仍然是用粘土砖一块块地砌筑。
五、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施工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作为一个施工现场就很不相同,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要采取很多的临时性措施,其规则性就比较差了。
六、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起重机械骤然增多,龙门架(或井字架)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施工现场吊装工作量增加了,交叉作业也随着大量的增加。木工机械如电平刨、电锯也应用。很多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制造的,没有一定的型号,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开始时,只考虑提高工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现在搞定型的防护设施,也较困难,施工条件变了,伤亡事故类别也变了。过去是钉子扎脚较多,现在是机械伤害较多。建筑施工复杂又变换不定,不安全因素增多,加上流动分散,工地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的发生。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电气工具设备方面。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方面。每年此四个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其中高空坠落占35%左右,触电占15~20%;物体打击占15%左右;机械伤害占10%左右。如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伤亡事故将会大幅度的下降,这就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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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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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根本点。建筑产品是固定的、体积大、生产周期长。一座厂房、一幢楼房、一座烟囱或一件设备,一经施工完毕就固定不动的了。生产活动都是围绕着建筑物、构筑物来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设备零部件和施工机具进行作业,这种情况一般持续几个月或一年,甚至于
三、五年,工程才能施工完成。
二、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个特点。一座厂房、一栋楼房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厂房或住宅。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厂区,也可能在另一个区域,甚至在另一个城市内,那么队伍就要相应的在区域内、城市内或者地区内流动。
三、露天高处作业多。在空旷的地方盖房子,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的墙,工人常年在室外操作,一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屋面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起来的,以民用住宅每层高2.9米计算,两层就是5.8米,现在一般都是多层建筑,甚至到十几层或几十层,所以绝大部分工人,都在十几米或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夏天热、冬天冷,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
四、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例如:一名瓦工,每天要砌筑一千块砖,以每块砖重2.5Kg,就得凭体力用两只手操作近3吨重的砖,一块块砌起来,弯腰上千次。还有很多工种如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等也都是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几年来,墙体材料有了改革,出现了大模、滑模、大板等施工工艺,但就全国来看,多数墙体还仍然是用粘土砖一块块地砌筑。
五、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建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施工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作为一个施工现场就很不相同,为了完成施工任务,要采取很多的临时性措施,其规则性就比较差了。
六、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起重机械骤然增多,龙门架(或井字架)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施工现场吊装工作量增加了,交叉作业也随着大量的增加。木工机械如电平刨、电锯也应用。很多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制造的,没有一定的型号,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开始时,只考虑提高工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现在搞定型的防护设施,也较困难,施工条件变了,伤亡事故类别也变了。过去是钉子扎脚较多,现在是机械伤害较多。建筑施工复杂又变换不定,不安全因素增多,加上流动分散,工地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的发生。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电气工具设备方面。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方面。每年此四个方面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其中高空坠落占35%左右,触电占15~20%;物体打击占15%左右;机械伤害占10%左右。如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伤亡事故将会大幅度的下降,这就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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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的标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等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该怎么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一、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
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例如患者本身疾病危重,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便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死亡也很大可能无法避免,因医疗过失的存在,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而这似乎有失公允,而不定医疗事故,则会招致患者方强烈的不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三、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
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的标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等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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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简述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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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的标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等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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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一、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
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例如患者本身疾病危重,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便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死亡也很大可能无法避免,因医疗过失的存在,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而这似乎有失公允,而不定医疗事故,则会招致患者方强烈的不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三、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
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的标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等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简述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的方式和措施
[律师回复]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与频次  
(一)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与频次  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按照检查频次可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1.日常巡查  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项目安全员或安全值班人员对工地进行的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及班组在班前、班后进行的安全检查等。  2.专项检查  企业或项目部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结合工程项目进行。如沟槽、基坑土方的开挖、脚手架、施工用电、吊装设备专业分包、劳务用工等安全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和相关专职部门进行。  3.季节性检查  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所在地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如雨期的防汛、冬期的防冻等。每次安全检查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员带队,由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检查。  
二、安全检查标准与方法  
(一)安全检查标准  1.可结合工程的类别、特点,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要求执行。  2.依据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二)安全检查方法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的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因此,对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要求较高。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SCL)是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做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工具。  安全检查表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能会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每个检查表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等,以便分清责任。安全检查表的设计应做到系统、全面,检查项目应明确。  3.仪器检查法  机器、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才能发现安全隐患,从而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因此,必要时需要实施仪器检查。由于被检查的对象不同,检查所用的仪器和手段也不同。  
三、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  1.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三)通过分析作出判断  掌握情况(获得信息)之后,要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可凭经验、技能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必要时需对所做判断进行验证,以保证得出正确结论。  
(四)及时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作出判断后,应针对存枉的问题作出采取措施的决定,即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包括要求进行信息的反馈。  
(五)整改落实  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检查组(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六)考核与奖惩  1.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2.企业和项目部应依据安全检查结果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  
四、安全检查资料与记录  (一)项目部  1.项目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要的记录。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3.施工现场应保存资料: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2)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统计,安全资金投入记录;  
(3)工程概况表,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安全技木交底汇总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施工现场检查表;  
(5)违章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施工企业  1.项目部应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将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证计划实施记录与资料移交企业保管。  2.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项目部应将安全管理资料与记录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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