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健康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吗?
我国《民法典》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合同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受委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就是“委托监护人”,但委托监护并不会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监护人的地位并不因委托监护之存在而消灭,监护人只是把其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监护人仍然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离婚了孩子的监护人怎样进行变更
离婚了孩子的监护人的变更方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怎样解决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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