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如何减税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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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个税如何减税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个税如何减税

一、个税如何减税

个税的减税办法:如果个人获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或者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向税务机关报税时申请减税。在上述情形下,是可以按照该省的规定来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工资税率如何算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3%至45%(附税率表);2、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三、关税应该如何算

我国海关关税的计算方式包括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以及国家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适用从价计征的,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税额为货物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对于个税如何减税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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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申请减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如何申请减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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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费降税还是减税降费
[律师回复] 对于减费降税还是减税降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部分组成。在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此项政策已在1月9日的常务会议审议后对外发布,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再具体解读一下:

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这都比原来认定的标准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说有更多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我们根据有关的数据进行了测算,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798万户,占全部纳税企业的比重超过95%。
其中,民营企业占98%。在税率优惠方面,按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采用所得税优惠税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
即允许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
投资额的70%可以拿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把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或者标准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推进实质性减税。
三、是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居民税负。
四、是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同时,清理规范收费,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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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可以减免减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性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业务的,按其经营企业(以其实际经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料和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规定的老根据地、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林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斑、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联合创办的个人、单位和企业; ⑤学校校办企业转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残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 2.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3.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底。 1 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兔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5.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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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的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房产税。(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相关链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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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有什么减免税优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房产税。(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相关链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1月起,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 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 5、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 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8、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9、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 2、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 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除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2 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 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3 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除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交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2、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3 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 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 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3 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己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 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 第一期项目、 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4 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4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 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7、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8、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九条 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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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协助查处如何减刑?
偷税漏税协助查处可以在服刑内向监狱方面提出减刑要求。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可以减刑。对于偷税漏税犯罪分子,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其它犯罪案件,属于立功,可以获得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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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哪些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房产税。(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相关链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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