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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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

一、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追偿。但是需满足两个条件:

1、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工作人员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用人单位本身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授权人员因为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吗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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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后因未缴费自动撤诉,原审判决生效后因周某、廖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冯某某向南沙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沙划拨了廖某银行存款7820元发还冯某某;但未发现周某、廖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3月,冯某某向南沙申请恢复该案执行,并提出,周某、廖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现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有赔偿能力,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申请追加周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分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周某某时年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本案生效判决依法已明确判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周某某现已成年,根据既判力原则,亦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另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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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后因未缴费自动撤诉,原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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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冯某某向南沙申请恢复该案执行,并提出,周某、廖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现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有赔偿能力,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申请追加周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分歧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周某某时年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本案生效判决依法已明确判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周某某现已成年,根据既判力原则,亦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另作出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任自负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亦遵循本人承责为先的原则。故此,可追加周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1.侵权行为人本人承责,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行为人归责得咎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按照现代侵权法,特别是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假设”,每个人作为决策主体,都应当是理智的,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亦将行为人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
其次,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并不排除未成年人本人责任财产担责。通说理论认为,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特定关系存在的事实,而非责任人自身的行为或过错。替代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行为人本身所应负之法律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以本人财产优先承责,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确认。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预设是: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财产和赔偿能力。但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继承、接受赠予等多种情形拥有一定财产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即应以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优先承责。
2.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社会感受。侵权人自负其责符合社会公众对的普遍认知。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当侵权人成年后,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的责任财产,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严重损害后,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多年未获赔偿时,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似乎就缺乏了公平性基础。
3.部分省市的审判指导意见已经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内部分省份的审判指导意见已对此作出了有益尝试。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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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均已将“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列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之一。
但是,执行权的行使应受权利边界的限制。本案情况如果仅以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为参考,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难免依据不足,容易招致超越执行权限、剥夺侵权人诉讼抗辩权等质疑。为避免这种困境,笔者认为,应在侵权案件审判程序中,即可主动向原告释明增列未成年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效文书中判令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中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可依次启动对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查控、处分,使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控、处分财产措施仍不能满足执行完毕条件,则可待侵权人成年后依申请对其重启执行程序,无需另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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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冯某某向南沙申请恢复该案执行,并提出,周某、廖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现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有赔偿能力,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申请追加周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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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周某某时年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本案生效判决依法已明确判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周某某现已成年,根据既判力原则,亦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另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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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行为人本人承责,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行为人归责得咎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按照现代侵权法,特别是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假设”,每个人作为决策主体,都应当是理智的,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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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并不排除未成年人本人责任财产担责。通说理论认为,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特定关系存在的事实,而非责任人自身的行为或过错。替代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行为人本身所应负之法律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以本人财产优先承责,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确认。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预设是: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财产和赔偿能力。但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继承、接受赠予等多种情形拥有一定财产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即应以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优先承责。
2.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社会感受。侵权人自负其责符合社会公众对的普遍认知。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当侵权人成年后,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的责任财产,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严重损害后,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多年未获赔偿时,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似乎就缺乏了公平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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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员工职务行为侵权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员工追偿。根据实务判例,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如下:
1、对于员工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已经支付给第三人。对于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一般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
2、员工的侵权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他人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单位是否要对员工工作侵权负责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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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人本人承责,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行为人归责得咎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按照现代侵权法,特别是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假设”,每个人作为决策主体,都应当是理智的,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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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并不排除未成年人本人责任财产担责。通说理论认为,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特定关系存在的事实,而非责任人自身的行为或过错。替代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行为人本身所应负之法律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以本人财产优先承责,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确认。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预设是: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财产和赔偿能力。但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继承、接受赠予等多种情形拥有一定财产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即应以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优先承责。
2.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社会感受。侵权人自负其责符合社会公众对的普遍认知。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当侵权人成年后,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的责任财产,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严重损害后,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多年未获赔偿时,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似乎就缺乏了公平性基础。
3.部分省市的审判指导意见已经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内部分省份的审判指导意见已对此作出了有益尝试。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第
(五)项,均已将“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列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之一。
但是,执行权的行使应受权利边界的限制。本案情况如果仅以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为参考,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难免依据不足,容易招致超越执行权限、剥夺侵权人诉讼抗辩权等质疑。为避免这种困境,笔者认为,应在侵权案件审判程序中,即可主动向原告释明增列未成年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效文书中判令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中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可依次启动对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查控、处分,使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控、处分财产措施仍不能满足执行完毕条件,则可待侵权人成年后依申请对其重启执行程序,无需另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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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车辆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下的造成的车辆连环追尾: 1、追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给所有的车主的建议有哪些? 一、买足三者险,最好不少于100万。做最坏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假如你失误撞的是一个人,或者是辆玛莎拉蒂,也不会使生活事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二、文明行车,安全第一。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不路怒,不加塞,特殊路段、特殊天气特别谨慎,少犯错,可以少承担责任。 三、一旦发生刮擦,及时报警、设置警示标志,拍照、录像、录音手机收集证据,事故轻微要及时协商移车,切勿堵路造成拥挤。 四、如果私下和解,一定要有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最好当场履行结清。如果对理赔、事故处理事宜不明白的,不要轻易和解,一定要找明白人问清楚,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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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侵权责任承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职工侵权责任承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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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后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后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次承租人可以对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是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方只能对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次承租人不是出租人的相对方,只是承租人的相对方,所以不能对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双方义务:
出租人:交付义务、保证租赁适租义务、维修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正当使用义务、妥善保管义务、添附禁止义务、禁止转租义务、支付租金义务、返还租赁物义务。
承租人权利:正常损耗免责权、占有、使用、收益权、买卖不破租赁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法律关系:
⑴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如无特别约定,承租人可以从中赚取租金差价。
⑵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害,承租人为次承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在向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出租人中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次承租人的行为构成对租赁物的侵权,则出租人可以作为物权人向次承租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和物上请求权。
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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