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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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一、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非法所得

3、被挂靠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非法分包工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非法分包工程的法律责任如下:

1、非法分包的单位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并且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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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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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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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承包人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在转包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承包人擅自转包,为了逃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的监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转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区或施工队的名义施工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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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发包人提起的诉讼
(1)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责任
①发包人不知晓挂靠关系
如上所述,发包人不知悉该挂靠关系时,该挂靠其实相当于代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信任的是被挂靠方的资质,没有该资质而从事建筑工程是违法的,而被挂靠方允许挂靠方借用自己的资质,实质上就是允许挂靠方从事违法活动,这样的承包合同无效,对于这样的共同违法行为,如果发包人是善意不知情的,应该让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发包人。
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在两者内部责任划分上可以看做是按份责任。由于承包合同的权益实际上由挂靠方享有,义务实际上由挂靠方承担,而被挂靠方取得的收益只是管理费,可以考虑被挂靠方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发包人知晓挂靠关系
如果发包人知道该挂靠关系,明知被挂靠方只是出借资质,则实际上发包人也应被看作是参与到该违法行为中,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是发包人和挂靠人,则不适宜单独保护发包人的利益。
发包人起诉被挂靠方和挂靠方,由于发包人与挂靠方之间是事实上的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无效,适用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的原则处理;由于发包人和被挂靠方之间是有名无实的承包合同,实质上双方没有事实上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知晓被挂靠方只是收取管理费,也认同该行为,所以可以考虑被挂靠方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工程质量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违约,是共同侵权还是违约与共同侵权的竞合?
由于挂靠方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责任,所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不是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方不知晓对方当事人的挂靠行为,该情形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发包方可追究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发包方知晓对方当事人的挂靠行为的情形下,则不适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追究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建筑法》第66条规定只要出现质量问题,不区别发包方是否知晓对方的挂靠行为,均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也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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