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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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何处理

一、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应当这样处理:行政诉讼存在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外,存在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等其他情形的,也应依照前述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该起诉谁那

行政诉讼的被告须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如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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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怎样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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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诉讼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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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诉讼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重复诉讼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如何处理行政诉讼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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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处理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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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重复起诉和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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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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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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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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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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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诉讼重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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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怎样理解行政诉讼的重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重复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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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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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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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行政诉讼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该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的重复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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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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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避免重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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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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