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按期还钱应该怎么办呀?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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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借款人不按期还钱应该怎么办呀?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借款人不按期还钱应该怎么办呀?

一、借款人不按期还钱应该怎么办呀?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要借款:

1、协商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双方可以协商分期还款。该种方式比较便捷,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2、诉讼方式: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债权人索要无果,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借条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种方式有执行力的保证,但是用时较长。

3、支付令

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索要欠款。该种方式成本较低,但是容易失效继而转入诉讼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解决

1、借钱不还,担保人当然要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借钱之后,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之前设定的担保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3、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要看设定的具体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不还还找不到人怎么处理

1、借钱不还找不到人,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有配偶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配偶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3、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4、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借款人不按期还钱应该怎么办呀?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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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没按约定还款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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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经济补偿金按应发还是实发工资呀?领导让我去办这件事情,可是我也不懂,所以过来集思广益,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噢!要不然就要失业了!!
[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应发工资应当包括员工所应得的所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解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
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税,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过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要以税后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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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应该写借条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时应该写借条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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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手里有一笔资金继续补充,现在来找我借钱,我提出要写一个借条,问下借条注意事项有哪些呀?
[律师回复]
一、打借条的注意事项:
1、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来的日期,胡律师不建议这么做,当天往外借钱,现场就写借条是最稳妥的。
2、抬头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你是往外借钱,是借,而不是因为买卖事由欠你的钱,所以要让别人打借条,更有甚至,别人打的条,连看也不看,只以为关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钱的人打的竟是“收条”,到底是谁借谁的钱?所以千万不要马虎。
3、如果写明还款日期的钱,建议你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或者催要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催要你要有催要过的证据。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钱,法院一般会支持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但这也是一般,并非绝对,所以建议还是要争取两年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或催要。
4、如果你们之间约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条上说明,因为无约定利息往往视为没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二、借款的注意事项:
1、借给谁就让谁打借条,不要把钱借给张三,而让李四打借条。这看似是不可能的,但实践中却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而且,这种做法极容易出纠纷。虽然钱可能是李四实际用,张三也是说李四用这笔钱,张三代借,但既然你不认识李四,你的钱又是给的张三,你就让张三给你打借条。即便你认识李四也不行,你的钱给的谁就让谁打借条,这样不会出差错。因为到时候你起诉李四,李四说虽然是他打的条,但是他实际没有从你手里拿钱,张三可以作证,你起诉张三,你没张三打的条,你怎么起诉张三?不要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事实求是最好。
2、如果你借出去较大额的钱,一般是从银行提款,提款的小票留好,和借条一起保留,作为一个辅助证据。
3、如果你是往外借钱,记住,借条只能打一张。你会问,我借一笔钱,怎么可能会打两张借条?我给你说一个真实的例子,当事人和我说的,甲到乙家借一万钱,乙给甲准备好了钱,甲点了一遍,钱数对,之后拿起笔给乙打好了借条,递给乙看了看,乙说甲打的借条不对,因为借条上没有写利息。甲把打好的借条就放到了桌子上(或揉了揉扔到了乙家的废纸篓里),然后重新打了一张带利息的借条,打借条的过程中,甲把原来那张借条碰到了地上,但没有在意,一个月之后,甲给乙还款,甲抽回借条。一年之后,乙以甲尚未还款为由,起诉甲,甲回想了事情经过,说乙手里有甲的两张借条。到底是甲在捏造还是乙在捏造谁也不知道,为避免类似纠纷,借款时一定注意这样的事。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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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现在资金出现了问题,然后就想提前跟大家咨询一下借条与借款合同咋写?
[律师回复] 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 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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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按期还款该怎么办
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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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私人借条上没有按手印,借款人没有按手印
[律师回复] 只要欠条内容可以清晰完整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关系,就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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