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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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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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有什么内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有什么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有什么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以及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和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同意(必须有人事部门或总经理签字同意),也可以与另一个单位签订合同,要不影响现单位工作,要把真实情况告知两个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有什么补偿

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首先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个双倍工资自用工满一个月后支付,最多可以支付十一个月。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被辞退的,则劳动者还可以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辞退的,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有什么内容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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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开了一家餐厅,现在又有一家新的餐厅开业。但对方经常使小手段,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修改的内容
[律师回复] 关于市场混淆行为范围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第(二)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第(三)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增加了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以上修改,将之前的“知名”修改为“有一定影响”,非穷举的列出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姓名、域名、网页等方面引人误认的均属于混淆行为,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混淆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增加了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增加,即凡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修改的内容。
最近姐姐的公司因为反不正当竞争被人告诉了,但是姐姐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新修订,所以我想问下反不正当竞争发修订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意见提出,本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有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重复规定没有必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条的上述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在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增加概括性规定和兜底条款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有意见提出,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此,二审稿建议对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二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是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增加法定赔偿额最高至三百万元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意见提出,建议恢复现行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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