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没有规定网络文章被侵权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相关规定,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进行查处。著作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共同侵权制度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主体复数。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3层含义:第一,共同故意。第二,共同过失。第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法典帮助侵权如何界定
帮助侵权是指某人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但是却教唆或引诱第三人侵权,从而在事实上帮助了侵权或者共同参与了侵权。帮助侵权的成立必须有帮助者的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与直接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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